2021年5月初,黄某、白某、袁某、曹某商议,以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在北京“赚钱”。四人选择相对偏僻的双向车道作案,由黄某负责开车慢速行驶,等待后方车辆超车。白某、袁某、曹某三人则轮流配合,在对向道路假装跑步,当后方车辆超车时,以空水瓶砸击车辆发出声响,假装倒地,并指示超车车辆停车,以手臂受伤及扫码器损坏为由向车主索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5月5日至5月11日间,黄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西侧六环辅路、施园村桥东张台路、海淀区唐家岭路、马连洼西路、朝阳区双桥西路、大兴区左堤路、昌平区安四路肖村东、顺义区昌金路等地实施“碰瓷”,骗取徐某、赵某、毛某等48名车主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公安机关根据被骗车主徐某等人的报警侦破此案,黄某、白某、袁某、曹某于5月27日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等四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万元。一审宣判后,白某和曹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白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袁某有前科或者劣迹,依法酌予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白某、曹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碰瓷”诈骗的行为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此外,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实施“碰瓷”,存在危害交通和人身安全的风险,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危害后果。“碰瓷”不可为,“演技”再好也会被戳破,等待“碰瓷”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于广大车主而言,要学会防范“碰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首先,要牢记交通安全和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给“碰瓷”者以可乘之机。其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拍照保留现场画面,或及时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如果怀疑对方有“碰瓷”嫌疑,应第一时间报警,把相关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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