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卫东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1日 6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胡XX,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诉讼代理人:邹卫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张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805648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个人投资需要于2020年12月30日在微信和被告达成货币兑换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805648元向被告兑换100000欧元。同日,原告按约定将人民币805648元转账至被告指定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告马上微信回复确认收到原告转款人民币805648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0欧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按照约定将兑换货币交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人民币805648元,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805648元给原告胡XX。
二、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XX,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诉讼代理人:邹卫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张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805648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个人投资需要于2020年12月30日在微信和被告达成货币兑换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805648元向被告兑换100000欧元。同日,原告按约定将人民币805648元转账至被告指定的招商银行账户,被告马上微信回复确认收到原告转款人民币805648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0欧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按照约定将兑换货币交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人民币805648元,本院予以照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805648元给原告胡XX。
二、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