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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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办公租房 原告起诉后被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3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xx返还不当得利 151468 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 2020 年 5 月,被告代为原告办理公租房事宜,原告从 2020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2 月 26 日分 8 次通过银行、手机微信向被告转款共计 151468 元。后被告张xx没有给原告办理公租房事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汇办理费用 151468 元,被告拒不返还。以上事实,均由转款凭证及聊天记录为证。被告收取原告费用,不能实现原告的目的,原告支付被告所办事项费用应予返还,被告张xx占有原告该款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述诉讼请求。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诉讼保全,故原告增加了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的请求。

张xx辩称,1、本案案由定性错误,应定为合同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本案纠纷与不当得利有明显的区别。2020 年 5 月左右,原告主动找到答辩人声称想要花钱办两套公租房,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登记在亲戚袁xx名下,但不想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原告称只要为其办理公租房手续选房即可,自愿每套公租房支付好处费 6.5 万元。答辩人有个朋友叫x,x有郑州市二七区公租房资源。答辩人收取好处费 13 万元后将其中的 9 万元转给。事后经过答辩人和x操作,原告顺利拿到并入住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泰宏建业21 号院 905 号公租房,公租房资格证号:EQ****66。至今答辩人为原告缴纳 21 个月社保,每个月1295.6 元,截止目前原告仍拖欠答辩人三个月社保费用没有支付,答辩人保留另案诉讼权利。至于原告亲戚袁浩翔的公租房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是原告拒不配合,且拖欠社保费用不愿意缴纳,是原告自己的原因导致第二套公租房未办成,其后果应当由其承担,被告收取的费用无需退还。2、众所周知的事实,去郑州市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租房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不满足公租房条件,而通过答辩人居中操作办理公租房,行为、手段、目的明显非法。原告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非法获取公租房,对在郑州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人员极其不公平,原告的行为目的手段明显非法,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3、公租房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其出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租房系保障性用房,国家对于办理人资格、经济条件,管理的准入和退出均有严格限制。原告为谋取个人利益想要通过非正规渠道谋取公租房,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扰乱公租房管理秩序,助长社会不正之风,也为部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务创造了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的行为、目的、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4、对于小孩上学、买卖经济适用房或公租房、找工作等向中间人支付好处费的案件,河南省高院及大多数基层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裁定驳回起诉。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2021 年 6 月 25日公布的指导性再审案例,明确表明花钱托人办事起诉要求返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 1603 民初5582 号民事裁定书、扶沟县法院(2022)豫 1621 民初 634 号民事裁定书、鹿邑县法院(2021)豫 1628 民初 6072 号民事裁定书、项城市法院(2021)豫 1681 民初 1860 号民事裁定书,案情与本

案基本一致,结果均为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要想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杜绝上述行为,该类诉求不应获得支持。如法院判决支持该类诉求,送礼送钱之人将无后顾之忧,违规请托事宜办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回,相当于法院直接保护非法交易,长期以往将会打破正常的社会公平正义机制,将会导致人们遇到事情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托人送钱送礼办事,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每一个判决、裁定作出后需要达到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好处费案件,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5、《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原告诉请的权益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向答辩人支付的好处费并非通过走正规途径办理公租房需要缴纳的费用,原告支付好处费的行为显然属于违规请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原告王xx向被告张xx支付 151468 元服务费用于办理公租房事宜,该款并非原告通过正常渠道所缴纳的正常费用,而是托关系找门路所用,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也为部分人员利用自身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665 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xx;财产保全费 1277 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