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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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房产经纪人佣金纠纷案例,胜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4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R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自2021年8月起至2021年12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郑州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原告2021年8月到11月工资不足部分共计331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成交融创****工资业绩;向原告支付经纪人成交奖1万元购物卡50%;共计(业绩36123.61元-税费)*30%+(10000元购物卡)*50%=15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到12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9536.6元;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713.66元;6.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9427.32元;7.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5760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初,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入职从事房产销售一职。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原告在职的2021年8月至11月四个月期间,被告也未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原告工资。2021年12月,原告共成交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房产业务提成5371元按时支付。另外一套房产为原告父母购买,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36123.61元的80%,但是被告仅支付佣金的50%(17791元),剩余佣金的30%(10374.6元)及购物卡5000元被原告拒绝支付。2022年1月28日,由于被告拒绝给原告交纳社保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被迫离职。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支付剩余佣金及赔偿事宜,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20日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分别于2022年5月18日、2022年5月30日出具郑中劳人仲不字【2022】02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郑中劳人仲不字【2022】028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2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四项: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到12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5082.6元。

被告郑州R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不实,原告在诉状中称2021年5月初在被告处入职,而在2022年5月13号的仲裁申请中,称是2021年5月在贝壳总部入职,被下发到中环房地产公司,2022年5月20号的仲裁申请书又称是在2021年8月初在被告处入职,从原告自相矛盾的申请书以及诉状中,就可以看出,原告的说话随心所欲性,不具有真实客观性。

2、被告和原告在2021年7月14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不是没有合同,所以原告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没有依据。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21年6月份的工资,但被告2021年7月14日才开始在被告处入职,而且7月20号的郑州的洪水导致原告7月份也没有怎么上班,6月份原告没有在被告处入职,但被告出于人道主义还是给原告发放了6月份的工资,工资是基于员工付出了劳动,才应该取得,对被告发给原告的6月份工资,现在被告要求原告退回其没有付出劳动的6月份工资给被告。

3、原告入职后,被告单位有底薪加提成,和无底薪加提成两种酬劳获得方式,被告在入职后因7.20洪水基本上7月份就没有上班,但被告还是给原告发了工资补助,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员工变更用人单位到乙方工作,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转会费。甲方承诺转会员工与其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乙方承诺,公平对待转会员工,给予其平等的发展机会等。甲方转会会员正式入职乙方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甲方确认,由甲方转会至乙方的员工,自成功转会之日起3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而离职,则该员工离职后30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已付的转会费。2021年7月14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

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房产、租赁、销售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参照经纪人日常工作守则及公司要求的内容。第四条甲方每月20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1、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若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未按安全生产要求造成甲方损失需照价赔偿。

3、乙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能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给定的工作,甲方根据情况给定相应的奖励措施。第七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务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情节严重者需追究乙方刑事责任。乙方不提前递交辞职报告,无效。擅自离职的,甲方可申请其交还5000元的培训及物资物料费用。

第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五条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统一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张三在被告处薪资分为有底薪和无底薪两种。被告法定代表人张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21年7月20日给原告转发工资3371元,2021年8月26日转发工资5548元,2020年9月20日转发工资1057元,2021年10月20日分两笔转发工资630元,2021年11月20日转发工资1550元,2021年12月20日转发工资1550元,2021年12月30日转发工资3069元,2022年1月20日转发工资5371元,2022年5月5日转发佣金17791元。

2022年1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公司索要离职模板。在原告到被告入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5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为由,作出郑中劳人仲不字[2022]02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2年5月20日,原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5月24日,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为由,作出郑中劳人仲不字[2022]028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1.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有书面《劳务合同》,但从合同条款约定和双方聊天记录以及打卡记录来看。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服从被告工作安排;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每月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并且被告与郑州百可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涉及原告的《贝壳平台转会协议》第一条第2项中约定转会会员与其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第3项约定被告承诺公平对待转会员工给予其平等的发展机会。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名为《劳务合同》的书面合同,但实际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转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正式入职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双方均认可于2021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双方在合同中对工资标准未进行明确约定,但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本市公布的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2020年9月份转发工资1057元,应补843元(1900元-1057元);2021年10月份转发工资630元,应补1270元(1900元-630元);2021年11月份转发工资1550元,应补350元(1900元-1550元),共计843元+1270元+350元=2463元。

3.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成交融创****工资业绩及经纪人成交奖共计15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4.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合同,但就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本院已经认定其为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到12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被告现已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原、被告的陈述及工资发放情况,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满6个月但不足1年,被告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共发放工资7个月,平均工资(3371+5546+1900+1900+1900+1550+3069+5371+17791)÷7=6056.86元。

6.原告未提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本院不宜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三与被告郑州R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郑州R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张三工资2463元、经济补偿金6056.86元;

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