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1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四,女。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28日,被告以孩子生病为由向原告借钱2万元。2018年1月9日,被告又以孩子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其微信向被告转账3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告电话不接,微信拉黑。原告无奈之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辩称,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上述理由纯属虚构,因为转账钱款是原告欠我钱,只是以转账的方式还我钱,至于还我钱的事情是打牌的时候张三输给我的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8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三提交向被告李四转款的微信截图,主张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张三主张被告李四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75元,由被告李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司振魁二Ο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晁世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