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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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退还原告双倍定金10000元及购房款3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62350元,上述合计:4023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丈夫张三2016年7月登记结婚,当时在北京工作,原计划在郑州购房后,返郑工作、生活。经亲戚介绍认识,其从事房产中介多年,称可以为原告找到合适的房源,几番咨询确认后,原告于2017年6月24日向支付5,000元定金。2017年7月7日,在的指示下,原告取现80,000元交付给其二人,另外转账给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蔡**,账号:**********25万元,该25万元由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载明“今保证办理AA小区(位于北四环与江山路)房屋一套,并取得合法房屋证一本。若办理不成,全额退款(叁拾叁万元整),担保人:”。被告承诺于2017年年底交房,但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甚至谎称需另外缴纳15万元就可交付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共同辩称,原告诉求我方返还购房款33万元及双倍定金1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原告的33万元购房款及双倍定金1万元。案涉的25万元购房款由原告直接打入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个人账户,XX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现XX公司已经涉嫌诈骗,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于2022年7月28日已经正式立案,案号为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郑公郑东(刑)立字{2022}2550号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对XX公司所收取的所有购房款包括本案原告主张的购房款25万元将可能被认定为诈骗金额,另贵院受理的其他购房者起诉XX公司返还购房款的案件均裁定驳回起诉,目前我方掌握的案件分别为(2022)豫0191民初13186号、12853号、1259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被告承诺于2017年年底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主债务为交房,自2017年年底至今已有5年之久早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原告未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原告诉求我方退还购房款及定金及利息无法律依据,我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6月左右,原告主动找到我方声称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告称只要为其寻找合适房源与开发商搭上线即可,自愿支付好处费8万元。我方刚好有XX公司的AA小区经济适用房资源。后我方利用其社会关系为原告找到了XX公司开发的AA小区经济适用房,原告与XX公司顺利对接,原告自愿向XX公司交纳25万元购房款,XX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此时我方已经完成了自身义务,以后不管卖房者还是购房者违约均与我方无关,我方收取的好处费不再退还。原告主张我方退还其支付的好处费8万元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原告为牟取个人利益,在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情况下想要通过非正规渠道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扰乱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也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的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打算在郑州买房,后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称其从事房产中介多年可以为原告找到合适的房子;后又找到了又找到了又找到了XX公司的其他人员。2017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定金,用于购买位于郑州市北四环与江山路AA小区小区的房屋。

2017年7月7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向其二人支付了8万元;另向XX公司的法人蔡**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了25万元,共计33万元。同日,被告于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一份,承诺购房不成,则退还33万元。担保人为:、周红(

被告当庭称,收取了13,000元,收取了12,000元,收取了55,000元,其收取的费用共计80,000元。

因涉案的房屋是由被告XX公司和河南省R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一部分系经济适用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原告遂请求各被告退还其购房款,未果。2022年?月,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2年7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对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郑公郑东(刑)立字【2022】2550号立案决定书,以该公司涉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因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现原告诉请事项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