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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串引发胰腺炎死亡,医院治疗不当赔偿88万

发布者:林楚伟2021年06月03日832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患者黄某(1994年6月12日出生),男,2020年1月31日因“夜宵后腹痛4天”至被告某大学附一院急诊就诊,诊断为“胰腺炎”;于2020年2月1日收住入院治疗,入院诊断“急性胰腺炎、脂肪肝”。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治疗上暂予以禁食、抑酶、抑酸、抗感染、补液等治疗。2020年2月2日8:30,患者突发烦躁不安,后逐渐嗜睡,至13:00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被告医院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治疗后心跳恢复,170次/分。15:04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给予有创机械通气,积极补液、纠正酸中毒、纠正电解质紊乱、去甲肾上腺素升压、床边CRRT等治疗。20:20患者再次出现心跳骤停,启用心肺复苏仪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患者血压及脉氧测不出,于23:40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休克,电解质紊乱,急性重症胰腺炎,脂肪肝。

原告(黄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大学附一院存在过错,导致黄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1月31日傍晚,黄某因持续“腹痛”入被告医院诊治,经初诊为“急性胰腺炎”。但因被告医院诊治不当,黄某在2020年2月2日即出现烦躁不安、神志不清等情形。此后,被告又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导致黄俊在当晚死亡。被告医院对黄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患者在入医院之前有饮酒、暴饮暴食的行为,这是患者罹患急性胰腺炎的主要原因,患者属重症急性胰腺炎,该病死亡率高,预后差。本案已行司法鉴定,医院本着缓解医患矛盾的态度愿意在鉴定结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按相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判决。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医方门诊急诊观察期间诊断急性胰腺炎未进行病情评估,未行增强CT检查,未查血糖、电解质、尿常规检查,违反诊疗常规:医方在患者入院后未对其急性胰腺炎的轻重程度进行评估;2020年1月31日患者急诊入院至2020年2月2日患者出现烦躁不安、逐渐嗜睡症状前,医方均未对其进行血糖、电解质、尿常规检查(病案中无相关检验报告)。根据患者临床特点及CT检查结果,医方诊断急性胰腺炎可行,患者糖尿病临床表现不典型,入院时否认糖尿病、肾病病史,对医方考虑糖尿病存在一定影响,但由于医方违反以上诊疗常规对及早诊断患者糖尿病以及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并进行积极救治之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黄某在被告某大学附一院住院治疗,经本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某大学附一院对患者黄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患者黄某本人有饮酒、暴饮暴食不健康饮食行为,也应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三原告从情感上以及院方处理事故的态度等方面要求被告某大学附一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纳。因本次医疗行为所致损失,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某大学附一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87432.72元。

 

笔者提醒

1.急性胰腺炎与糖尿病。

急性胰腺炎是多种病因导致胰酶在胰腺内被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水肿、出血甚至坏死的炎症反应。临床以急性上腹痛、恶心、呕吐、发热和血胰酶增高等为特点。病变程度轻重不等,轻者以胰腺水肿为主,临床多见,病情常呈自限性,预后良好,又称为轻症急性胰腺炎。少数重者的胰腺出血坏死,常继发感染、腹膜炎和休克等,病死率高,称为重症急性胰腺炎。

酗酒和暴饮暴食使得胰液分泌旺盛,而胰管引流不畅,造成胰液在胰胆管系统的压力增高,致使高浓度的蛋白酶排泄障碍,最后导致胰腺泡破裂而发病。

重症急性胰腺炎如发生大量胰腺细胞坏死,其分泌胰岛素的功能会受到严重影响而出现血糖升高,这也是I型糖尿病。出血坏死型胰腺炎,发病后数小时至10几小时即可呈现严重的脱水现象、电解质紊乱,无尿或少尿。

2.本案鉴定机构的意见科学吗?

鉴定机构认为“患者糖尿病临床表现不典型,入院时否认糖尿病、肾病病史,对医方考虑糖尿病存在一定影响”,鉴定机构的意思是医方漏诊了糖尿病、慢性肾病,林律师不敢苟同,患者作为年轻男性,有2型糖尿病史、慢性肾病病史的可能性很小,而本案中可以很好的解释血糖升高、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急性肾功能衰竭都是继发于重症急性胰腺炎的,所以医方并没有漏诊。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绝大多数出身于法医专业,没有临床工作经历,对于临床医学缺乏科学认知,根据刚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新增加了医疗损害鉴定需请相关专业医务人员会诊后才能出具报告的规定,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性。

3.本案被告医院被鉴定主要责任,合理吗?

重症急性胰腺炎本身死亡率高,病情恶化迅速,发病后数小时至10几小时即可呈现严重的脱水现象、电解质紊乱,无尿或少尿。本案被告医院确实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病情轻重评估不足、治疗不及时的过错,但林律师认为患者自身疾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4.医疗机构如何避免本案悲剧?

急性胰腺炎在现代医学的发展下死亡率已经大大下降,本案虽然患者自身疾病很严重,但被告医院的过错也十分明显,作为急性胰腺炎患者,不行增强CT、血糖、电解质、尿常规等检查,恰恰是这些检查可以评估病情的严重性,导致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做出了错误的评估。所以,临床上按照医疗原则、指南实施每一项诊疗行为很重要,正是有这些条条框框,才使得医疗损害的发生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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