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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留胎心监测图,出生脑瘫儿医院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者:林楚伟2021年05月30日1341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4日11时10分,产妇王某因“停经41+1/7周,不规律性腹痛2小时”入住被告某医院待产。16时宫口全开,王某出现胎心异常,被告予以静推三联针(25%葡萄糖3ml+维生素cO.3mg+地塞米松3mg、25%葡萄糖3ml+葡萄糖酸钙3ml、25%葡萄糖3ml+碳酸氢钠3ml、氯化钠9ml+肾上腺素0.3mg),16时46分经会阴侧切,胎头吸引娩出一女婴(原告范某)。范某出生后全身发青,无呼吸和反射,Apgar评分:1分钟3分,5分钟7分;出生10分钟后,有呼吸、无哭声,家属遂将范某转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肌损伤、帽状腱膜下血肿、动脉导管未闭。自2017年4月10日迄今,范某多次至多家医院治疗,诊断:脑性瘫痪,小头畸形,营养不良。

原告认为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范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产妇王某在分娩前多次出现胎心异常,但被告医院未予注意,而且使用治疗药物错误,未及时行剖宫产,是造成患儿出现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以及其它继发损害的直接原因,患儿出生后被告医院又因治疗条件有限,未及时施以有效抢救治疗,不得不转上级医院。正是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患儿遗留脑性瘫痪等严重后遗症,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负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系自身原因导致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鉴定报告结论不符合实际,无法律依据,我方申请重新鉴定。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据现有病历,患儿范某3PM出现一过性胎心下降,4PM出现明显的胎心下降,4:46PM胎儿娩出,医方从入院到分娩时缺乏规范的胎心监护,医嘱虽有胎心监护,但现有病历中未见相关胎心监护图(医方叙述当时不能出图纸),亦未见胎心监护的结果分析记录,推定医方存在宫内监测不足的过错,并与宫内窘迫未能及时诊冶及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存在关联性。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是患儿脑瘫的直接原因。鉴定结论:患儿范某1目前存在脑瘫,考虑主要与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有关,前郭尔罗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脑瘫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

被告某医院对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庭审中,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在线出庭,对被告某医院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但未改变原鉴定结论。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范某的申请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被告某医院虽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经过鉴定人出庭等程序,鉴定单位并未改变原鉴定结论,被告某医院仍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故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根据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被告某医院从王某入院到分娩时缺乏规范的胎心监护,医嘱虽有胎心监护,但现有病历中未见相关胎心监护图,亦未见胎心监护的结果分析记录,推定被告某医院存在宫内监测不足的过错,范某目前存在脑瘫,考虑主要与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有关,被告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脑瘫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被告某医院应对范某的损害后果按照7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范某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范某尚未评定伤残,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92561.79元、营养费1553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0元、护理费151606元、辅助器具费1650.36元、交通费10055.85元、住宿费20581.40元、复印费789.32元,合计312380.52元。

 

笔者提醒

1.胎儿宫内窘迫。

胎儿宫内窘迫是指孕妇、胎儿或胎盘的各种高危因素引起的胎儿在宫内缺氧和酸中毒,表现为胎心率及一系列代谢和反应的改变,并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综合表现。新生儿出生窒息常与胎儿宫内窘迫有关。胎儿宫内窘迫和出生窒息都是围产期死亡及神经系统后遗症的重要原因,占围产儿死亡原因的首位。胎儿宫内窘迫如果病因无法去除,应在短时间内结束分娩,若短时间内经阴道分娩困难,可考虑剖宫产,让胎儿脱离宫内缺氧环境,出生后在给予治疗。

2.本案被告医院被鉴定主要责任,合理吗?

被告医院被鉴定为主要过错,其实并不是其诊疗行为的过错有这么严重,而是因为被告医院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没有保留胎心监护图,导致无法判定医方是否存在胎心监测的过错,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方存在宫内监测不足的过错,并与宫内窘迫未能及时诊冶及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存在关联性。如果医院按规定保留胎心监测图,最多被鉴定为次要责任。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纠纷。

监测胎心是医疗机构应当做到的基本规范,记录胎心图也是病历书写基本要求,林律师见到过不少因病历书写存在问题而导致败诉的案例,例如冒签名、未记录门诊病历、未按要求记录术前讨论、未保留影像学电子数据的。本案中,如果被告医院将有异常的胎心监测结果打印出来,并且根据产程进展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可能会将损失降到最低,甚至有可能不被鉴定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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