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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手术病人死在手术台上,医院赔偿近60万

发布者:林楚伟2021年05月28日1361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患者周某因左侧牙疼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左侧桥小脑角占位。后周某通过手机搜索到被告南京某医院宣传称该病在其医院通过手术可根治。随后周某在其丈夫陪伴下在被告南京某医院挂号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明确告知患者通过微创手术可以根治,微创手术风险较小,建议周某尽快入院手术治疗,以免错过早期治疗时机,同时建议采取微创治疗。2019年11月06日患者周某在家人陪同下至被告处入院接受治疗。被告医院进行各项检查之后予患者采取微创治疗方案。2019年11月18日周某月经期结束后被告安排进行左侧桥小脑角占位切除术,实行神经导航下颅内病灶切除术。手术过程中周某的脑干大出血、小脑半球出血,经抢救无效周某直接在手术台上死亡。

原告(周某家属)认为被告南京某中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周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9年10月,患者周某除了左侧牙疼外无任何症状,身体状况良好。受被告医院所宣传的“患者病症在其医院通过手术可100%根治”的诱惑至被告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又告知微创手术可以根治,微创手术系小手术无任何风险,一周根治,无任何风险;同时要求周某尽快入院治疗,以免错过早期治疗时机;还反复强调患者情况不严重且手术系无风险,建议采取微创治疗。但手术过程中被告医生出现严重失误,致使周某的脑干大出血、小脑半球出血,又无法采取正确的止血措施,致使周某直接死于手术台上。被告的疏忽大意致使一条鲜活生命无辜死亡,周某一双年幼子女失去母亲陪伴,年迈父亲失去女儿供养。四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中存在多处失误,措施不当,延误抢救时机,最终导致原本可以治愈的疾病变成致命伤害。原告与被告就治疗措施不当进行协商,起初被告态度尚可,随后百般推倭,对于此原告深感愤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符合规范。患者术前检查提示颅内占位,有手术指征,术前与患者和家属交待了手术风险并告知手术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手术方案的制订及操作均符合规范;患者术中脑干出血,医方也向患者家属交待了二次手术及手术风险,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后再次行手术治疗,术后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医院也请了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指导抢救;患者于2019年11月20日死亡,是由于手术的并发症所造成的,医方认为在诊治过程中各项操作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

回顾医方对患者的诊疗经过,存在如下过错:(1)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医方在患者术前未进行术前讨论和小结,存在术前评估不到位,对患者手术欠重视的过错。(2)根据麻醉记录和手术记录(11:40-1:55频发室早;12:05HR130次/分;12:20血压140/110mmHg),患者术中出现血压波动及小脑膨出时,医方未及时探查,一直到12:55-13:00才让患者带管出室急诊CT,13:40根据CT提示脑干出血才回手术室继续手术,此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对术中呼吸、心率、血压的改变未能重视,对脑干出血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不足的过错。(3)病历书写不规范。①医方将术后送检材料名称“左侧桥小脑角占位”写为“右侧桥小脑角占位”。②患者术后始终处于昏迷状态,但医方术后第一天访视记录为意识清醒。③根据医方11月18日12:47临时医嘱:头颅平扫CT(加急)、15:51临时医嘱:头颅平扫CT(加急),病案中缺少两次影像检查报告单,存在不足。(4)根据现有资料,医方虽对患者进行过四次医患沟通,但记录中只有医方签名,缺少患者或其家属签名。在死亡通知单等记录中也仅记“家属拒绝签字”,医方存在沟通告知不到位的过错。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

(1)患者系脑干、小脑出血引起中枢性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导致死亡可能性大。(2)医方在患者术中出现血压波动及小脑膨出时,应立即探查原因,及时鉴别诊断。但医方一直到12:55-13:00才让患者带管出室急诊CT,13:40根据CT提示脑干出血才回手术室继续手术,此诊疗过程中医方对脑干出血发生的可能性认识不足,因而存在延误治疗的可能。(3)综合分析,患者术中脑干、小脑出血系该类手术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且患者自身存在甲状腺功能亢进,手术风险较大,一旦发生,死亡率较高。医方术前已进行风险告知,但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排除患者出现脑干、小脑出血引起中枢性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导致死亡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且医方在术中鉴别诊断不到位,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脑干出血的及时治疗,故酌定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享有生命健康权,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医疗纠纷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能够保证本案病例的医学判断,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存在的过错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为次要因素,考虑到鉴定书分析的被告过错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南京某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田、任某龙、任某娇、任某君毅各项损失合计588961元(其中任某娇抚养费64906.88元,任某毅抚养费76708.13元)。

 

笔者提醒

1.法院未按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判决合法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提供鉴定意见,该意见是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之一。也就是说鉴定意见的作用只是供参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法院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虽然现在法院越来越趋向于全盘采纳鉴定意见,例如鉴定意见为次要责任,赔偿系数精准地取30%,但也有不少法官会综合医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患方的损害情况酌情认定。

2.本案被告医院被鉴定次要责任,合理吗?

神经导航手术并不是什么高端复杂的手术方式,只是运用电磁导航系统对手术区域进行更精确的导航,以便显微外科手术时能尽量避开颅脑重要功能区,减少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本案被告医院采取该手术方式并无不妥。但林律师认为医方的主要过错在于术中发现了血压波动及小脑膨出时,没有作出已发生脑出血的判断并立即手术探查,而是将病人转运去行CT检查,错过了抢救时机。医院被鉴定承担次要责任还是合理的。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悲剧。

总结每一个病例特别是失败病例的经验是每一个医务人员进步的最佳方式,林律师曾阅读过一篇医学泰斗写过的文章,他说没有不犯错的医生,医生的过错给病人带来的损害不应成为阻挡医生进步的绊脚石,反而应当成为医生进步的阶梯。患者也不应认为医师是一种神圣的职业,是不应该犯错的职业,恰恰相反,正因为有患者作出的牺牲、承受了医疗损害,才有医学事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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