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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手术后勃起不能,医院赔偿50多万

发布者:林楚伟2021年05月18日912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30日,患者马某因“腰背部不适伴左下肢疼痛20余天”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L5/S1)”。于2020年4月1日行“椎间孔镜下椎间盘切除术+椎管减压术+神经根松解术”,术中临时改为开放性手术(全麻下腰椎开窗髓核摘除+椎管减压术+神经根松解术),术后因存在鞍区麻木感,后又出现脑脊液漏,经被告某市人民医院给予相应治疗后于2020年4月13日转至某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给予穿刺+腰大池引流术,并于2020年5月5日行脑脊液漏修补术,于5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术后切口愈合不良、手术后脑脊液漏、手术后马尾神经损伤。住院29天。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马某再入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行针灸等康复治疗,其后又多次因泌尿系感染、康复治疗入住其他医院。至起诉前,马某一直存在阴茎勃起不能、大小便失禁等功能障碍。

原告(马某)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马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非罕见疑难杂症,属于常见疾病,治疗手段有多个,包括保守治疗、微创手术治疗,但被告医院未告知马某其他治疗方式的存在,直接给马某进行外科手术治疗。被告医院又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操作不当,不但损伤了马某的马尾神经,还造成伤口感染、脑脊液漏,过错非常明显。因为被告医院的过错,现马某出现阴茎勃起障碍、大小便失禁,失去了正常夫妻生活、个人生活能力,身心打击巨大,失去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患者马某术后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术后切口愈合不良、手术后脑脊液漏、手术后马尾神经损伤等情形均属于手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并非被告医院过错所致,术前已充分告知患者相关风险,患者也表示理解并签字。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被告医院表示同情,愿意在司法鉴定结论范围内赔偿。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在2020年4月1日予被鉴定人马某行“椎间孔镜下椎间盘切除术+椎管减压术+神经根松解术”,术中患者自诉会阴部麻木明显,临时改为开放性手术(全麻下腰椎开窗髓核摘除+椎管减压术+神经根松解术),但未见院方告知患方其余手术治疗方式及告知其余各手术方式的利弊,存在告知不到位剥夺了患者知情选择权。被鉴定人马某术后马尾神经损伤、脑脊液漏与被告医院所行手术操作有关。椎间孔镜下椎间盘手术风险较高,神经损伤、脑脊液漏确属于手术并发症,但如果院方不具备完成该手术的能力则应安排患者转院到有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治,既然院方自认为具备完成手术的能力就应对手术后果负应负的责任。另外在手术记录中并没有记录如何保护马尾神经的操作,也未及时发现硬膜漏口,术后地塞米松使用时间较长,也是引起感染的一种因素。鉴定结论:1.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马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马某损害后果(马尾神经损伤、脑脊液漏、感染)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主要作用。2.被鉴定人马某目前遗有阴茎器质性勃起功能中度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其大小便功能障碍,构成七级伤残。3.被鉴定人马某误工时间建议为自手术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其护理期为150日;其营养期为60日。4.被鉴定人马某目前状况不构成护理依赖。5.被鉴定人马某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支出、医院出具的证明核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马某因病进入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治疗时,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医患关系。经本院依法委托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的鉴定,认定了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责任。故该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评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主要作用。本院采纳鉴定意见,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马某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与马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以上鉴定分析表述,结合马某一个六级、一个七级两处伤残的伤害后果,本院判定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马某因医疗损害所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5462.63元。

 

笔者提醒

1.脊柱手术导致并发症的医疗纠纷很多。

脊柱手术因为脊髓的解剖特点,局部腔隙狭窄,容易出现压迫、损伤脊髓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往往后果严重,与截瘫类似,多引起瘫痪等不可逆的损害。同时脊柱疾患又非常常见,在一般人的认知里这是一个容易治疗的疾病,不会发生导致瘫痪的后果,所以一旦出现并发症,医疗纠纷往往不可避免,如果医院存在过错,损害赔偿也不少。

2.本案被告医院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鉴定机构认为:“椎间孔镜下椎间盘手术风险较高,神经损伤、脑脊液漏确属于手术并发症,但如果院方不具备完成该手术的能力则应安排患者转院到有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治,既然院方自认为具备完成手术的能力就应对手术后果负应负的责任”。鉴定机构的观点是被告医院行相应手术技术不到位,过于自信“霸王硬上弓”,出现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林律师支持该意见,但是对主要责任的认定持保留意见。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悲剧。

脊柱手术是属于难道比较高的外科手术,费用高,风险高,一般三甲大医院才会有专门的脊柱外科,林律师认为医院如果要提升自己的技术要在以保障病人健康为前提的基础上来开展高难度手术,例如请院外专家会诊指导,技术成熟后再独立开展,例如派遣医疗骨干外出进修学习,技术成熟后回院开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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