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死亡相关医疗纠纷的患方朋友来咨询,说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没有打问号,应该是死因明确,法院质证的时候双方都发表认可死因的意见,鉴定机构还以没有尸检为由不受理,打电话过去询问,说死因不明,这是为什么?
一、法律上的死亡原因与死亡诊断不是一回事。
法律上的死亡原因是要包括初始病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的完整诊断,例如患者因重度颅脑损伤引起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如果死亡诊断有: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呼吸循环衰竭(这个诊断可以没有),那么患者死亡原因就是明确的,如果医患双方都认可,可以不用尸检做医疗损害鉴定;例如患者在医院行开胸换瓣手术,术后病情平稳,突然术后第3天患者发生心跳骤停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为:瓣膜性心脏病 心功能IV级、心源性猝死,那这种情况死亡原因是否明确呢,虽然从病历可以得出患者的病因是瓣膜性心脏病,但间接死亡原因不明确,为什么会发生心跳骤停,是心包填塞?恶性心律失常?鉴定机构会认为死亡原因并不明确,即使医患双方都认可病历记录上的死亡诊断,仍会要求尸检。
二、明明死亡原因不明确医院为什么不在病历上体现?
死亡原因是否明确,医院比谁都清楚,但不在病历上体现,原因有几个,一个是担心患方质疑医院连患者怎么死的都不知道,存在疏忽或者技术不到位;一个是清楚潜在的死亡原因但与诊疗过错有关,故意不记录真实死亡诊断,即使加上问号也不愿意,例如患者行择期PCI术回病房后出现剧烈胸痛,继而心跳骤停,高度怀疑支架内血栓形成引起心梗,但医院诊断只记录心源性猝死,为了掩盖支架置入不当的过错;一个是医院自己也不想尸检,担心记录了死因不明,尸检很可能发现医院的诊疗过错,家属会选择尸检维权。
三、林律师的建议。
如果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或者对医院的诊疗存在疑虑,患者死亡后,有两个方面要注意:一个是找专业人士分析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是否在法律意义上死因明确,如果只记录了直接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呼吸衰竭、循环衰竭,没有一个病因性诊断,那就要追问医院,甚至要他们出具完整的死亡诊断;一个是看医院是否告知尸检有关规定,如果告知了,告知书上体现的死亡原因是什么,是否明确,否则可以质疑告知不到位。
好了,希望以上经验对患方朋友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