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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专业性令人汗颜

发布者:林楚伟2025年10月03日204人看过举报

国庆节前开了一个庭,我代理的案件鉴定结论很不合理,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出庭的表现实在令人汗颜。根据公开资料,这个鉴定人头衔非常多,在广东地区是比较知名,学术地位比较高(据说是博导),开庭的时候也表现地趾高气扬,但专业性实在不敢恭维,他的雷人观点我列举一下: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检材只能是病历,其他形式的证据都不是法律规定的检材,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

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于是我问他,请他说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哪一条对鉴定检材的范围进行了说明,他煞有介事地把第六条念了一遍,法官非常有耐心的做了记录(难为他了),然后我补充说这个法条只规定了病历的范围,并不是说鉴定检材的范围,于是他又把《医疗损害鉴定指南》5.1鉴定检材预审的规定念了一遍,这里面确实有鉴定检材的范围“提供的鉴定材料根据案件所处阶段,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申请书、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病历及医学影像学资料、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他念完了之后依旧理直气壮,脸不红心不跳,我也没再追问下去,毕竟法官也在记录,是个傻子都知道,这个指南规定的检材范围不限于病历。

2.听证会上询问环节医患的回答,鉴定人不会参考。

我再次补充问他,听证会上的专家询问环节,可以进一步明确诊疗事实,便于鉴定,专家询问明确的内容,你们不参考吗?他的回答说从来都不参考。我心里在嘀咕,那听证会开了是干嘛的?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指南》6.3.2医患意见的陈述“医患各方陈述后,鉴定人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可就鉴定所涉及的问题向各方提问,必要时作适当的说明;”,同样是个傻子都知道,询问环节就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实际案情,同时听证会是会形成笔录的,如果某一事实双方都认可或无争议,虽然病历上没有记录,鉴定人是可以直接采信的,例如病历上没有记录的患者既往服药情况。

3.病历上没有记录的病史,是因为患者没有告知。

这显然是没有从事过临床工作的表现,于是我问他,《诊断学》规定的现病史询问7要素你知道吗?他说我不知道,又说是什么既往史啊、个人史、婚育史等等,我再补充问七要素中的主诉症状发作原因与诱因要不要记录?他说患者没有说就不用写。我再问那因为病史询问不仔细导致的误诊是不是都是合理的?他仍然含糊其辞说患者不说医生怎么知道。

这个庭开得我心力交瘁,不仅仅是鉴定人不专业、强词夺理,主要是他对自己无知不仅没有认识(这些都是鉴定人应该熟知的最基本的问题),还趾高气扬地态度令人无奈,因为这个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最终是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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