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牵头制定的《电子病历真伪性专家共识》发布,我今天给大家解读一下共识规定的电子病历封存事项。
一、封存参与人员。
根据《专家共识》,病历封存是一个证据保全措施,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缺一不可,不管哪个部门组织封存如果没有患方参与的都不合法。封存电子病历时,医患双方到场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二、封存的形式。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但须有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这个校验值是一个专业名词,一般是指哈希值,用来验证文件在传输或存储过程中是否被篡改,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三、封存要求。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例如U盘、光碟,并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封:(2)可以从电子病历系统中读取数据,读取后复制到电脑再储存到存储介质中,读取、复制过程中不能修改,避免改变封存文件的校验值;(3)密封条上注明封存技术人员的名字、操作时间、校验值,并由医患双方签名确认;(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制作“病历封存笔录”和“封存清单”,将病历封存过程以及封存的内容予以记录,医患双方签字。
四、封存后的电子病历状态。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如果电子病历尚未完成,例如患者还在住院或病历还未归档,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可以继续书写新的病历内容,随后可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封存后的电子病历无法对原来的部分进行修改,不管书写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规定时间内的电子病历未完成、缺少部分信息、无上级医师签字等情形。
五、补充一点。
《共识》提到的封存电子病历只是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病历,例如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影像资料,并不是患方经常关注的电子病历系统后台服务器中修改痕迹的数据,这不属于病历范畴,医院可以不配合封存,实践中通常要通过法院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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