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年11月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牵头制定的《电子病历真伪性专家共识》发布,我今天给大家解读一下哪些情况属于电子病历伪造、篡改。
《共识》对电子病历伪造、篡改认定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1)电子病历内容存在不真实、不规范的情况,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此条为必要标准;
以下是非必要标准,但必须满足一条同时加上第一条才能认定伪造、篡改病历:
(2)电子病历制作者有隐瞒、歪曲、造假的目的;
(3)有逃避承担责任的动机:
(4)电子病历修改的部分完全或大部分或核心信息改变原始记录,且与检验、检查结果、电子病历其他部分、证人证言明显不符,或者内容不真实导致诊疗关键环节无法判断;
(5)电子病历中的内容已经为其他证据证明不存在:
(6)私自使用他人电子签名密钥,或者伪造相关人员签名,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包括但不限于代替或冒充他人签名、医务人员冒充患者或家属签名等。
解读一下:
1.必要标准中,规定电子病历内容必须存在不真实、不规范的情况,“不真实”在《共识》前文中有规定“未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也就是与实际病情、诊疗经过不符,“不规范”也有定义“电子病历制作的时间、体例格式、内容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影响患者病情、诊疗活动还原,从而影响患者疾病诊治的情形”,也就是病历没有按法律法规书写,影响了诊疗经过的还原。符合了“不真实、不规范”要求后,还必须不能合理解释,这个合理解释一般是指医疗机构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说明病历不真实、不规范的原因,并且有其他证据来还原真实的诊疗经过。
2.有隐瞒过错或逃避责任的动机很重要,如果光有病历不真实、不规范,没有逃避责任的动机,那也不宜认定病历不真实,例如电子病历中患者的床号错误。
3.病历做了不真实的修改,且与其他病历资料或证据不符,例如医生故意将现病史中患方发病时间由原来的3小时修改成6小时,而急诊病历上有关于发病3小时的记录,存在矛盾。
4.捏造了病历内容,例如过敏性休克抢救过程中没有给患者注射肾上腺素,但在抢救记录中捏造了,而医嘱单、护理记录中没有此记录。
5.伪造签名,基本上不管伪造谁的签名,如果签名的病历内容存在不真实、不规范,就可以认定伪造、篡改病历,例如没有签手术同意书,医院冒充患者的笔迹进行签名,医院无法解释为什么要冒充签名。
关于电子病历伪造、篡改的认定标准比较难理解,如果对我的解读还有不理解的,可以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