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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理由能让官司胜诉吗?

发布者:林楚伟2024年11月07日31人看过举报

病历缺陷和尸检有关规定告知不到位是很多患方朋友打官司的筹码,认为如果因病历缺陷或未行尸检做不了鉴定,法院会直接推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实践中鉴定机构的退卷理由会如愿吗?未告知尸检有关规定真能让医院赔偿吗?

一、病历缺陷退卷理由通常不如愿。

病历缺陷有很多种情况,例如病历记录不真实,特别是伪造、篡改,例如病历记录不完整,例如没有书写门诊病历等等,除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通常会成为鉴定机构退卷函上注明的退卷理由外,很少有鉴定机构会客观地写上“没有门诊病历,无法鉴定”、“手术记录不详实,无法鉴定”、“缺心电图,无法鉴定”,退卷理由会写成技术或能力有限,导致患方向法院主张医院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难度明显加大。我们团队最近接了一个案件,患方在委托前已经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意见是对医院提交的心电图真实性不认可,这个心电图上没有患者任何信息,是病历中最关键的检查资料,按道理患方不认可心电图真实性,鉴定机构应当以“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查真实性有异议”为由退卷,但实际上的退卷理由却是“未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本来还以为会因退卷对患方有利,结果反而不利,因为是患方的原因导致未行尸检。

二、死因不明未行尸检的退卷理由也不一定是未行尸检。

现在越来越多的鉴定机构在退卷理由上采取明哲保身的做法,为缺乏相关专业专家、条件有限、技术有限等等挑不出任何毛病的理由,但真实原因可能会口头上告诉你,例如没有尸检,案情比较复杂等等。我们团队最近有个案件,就是准备走尸检有关规定告知不到位的策略,在质证笔录上明确说了对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不认可,结果鉴定机构发来补充鉴定材料的函件“如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明确其确切的病理学死亡原因,请鉴定申请双方对其具体的病因学死亡原因进行书面明确:或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鉴定机构根据提供的鉴定材料进门死亡原因推断”,这个函件让我们运用上述诉讼策略根本行不通,只能继续完成鉴定。

三、即便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不见得能很好利用。

医院不是在患者死亡后就有尸检有关规定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两种情形:发生医疗纠纷及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我认为还有一个条件,即死者还有尸检条件,如果遗体已经处理,医患双方才发生医疗纠纷或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那医院的告知义务并没有履行的意义;同时如果患者在医院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基本明确,患方没有异议,也没有告知尸检有关规定的义务;另外发生医疗纠纷的认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通常以患方向医方提出了赔偿诉求、到医院或行政机构进行了投诉、或实施了封存或复印完整病历的行为等事实作为发生医疗纠纷的依据,而发生了医疗纠纷是要患方举证的,不然诉讼过程中医院通常会辩驳说当时根本就没有产生纠纷,医院没有告知义务。所以,尸检有关规定未告知也不见得能让患方胜诉。

四、我的建议。

完成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是绝大多数案件患方最靠谱的举证方式,我建议能做鉴定的最好是做鉴定,走病历缺陷和尸检告知不到位的策略会让法官很为难,会让案件陷入漫长地不确定境地,最终还有可能败诉。除非病历确实因医院的原因导致无法鉴定出过错责任,咱们患方朋友再走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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