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死亡医疗纠纷案例的亲属放弃尸检,因此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完成,法院基本上会按患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为什么这一不利后果由患方承担呢?死因不明不应该是医院没有诊断出来的原因吗?
一、尸检是亲属的权利。
民事案件中,尸检不是司法机关强制进行的,是由亲属来决定是否尸检的,如果亲属不同意尸检,没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可以要求尸检。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如果放弃尸检的权利,因未行尸检导致的不利后果,肯定由权利人承担,而医院没有尸检的权利,所以这个不利后果在法理上不应由医院承担。
二、法律上并不优先考虑感情。
很多患方当事人会说亲属是想避免感情上的进一步伤害而不进行尸检,这是合理的理由。确实合情合理,但是法律上并不考虑优先个人感情的,法律要优先考虑客观事实:死亡原因的病理诊断准确性优于临床诊断,尸检是明确死亡原因最科学的手段。所以患方因避免感情受到进一步伤害不尸检,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三、医院没有诊断出死亡原因不应该有过错吗?
医院没有诊断出死因的原因有多个,首先是基于诊疗条件有限,无法查明患者的病因及直接或间接死因;其次是患者临床表现过于隐匿、疑难,现有症状、体征、检查结果无法明确疾病诊断及死因;还有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的时候,认为临床诊断的死亡原因不能替代尸检的病理死因,仍然要求尸检;最后就是医院的过错,例如忽视重要症状、体征,或未根据诊疗规范及时完善检查,或者忽视重要异常检查结果,导致死亡原因未能明确,但是这个过错的认定仍然属于专门性问题,在走法律程序时仍需要鉴定,而鉴定的前提又是有明确的死亡原因,这就进入了死循环,还是需要患方同意尸检。因此,医院没有诊断出死亡原因不需要承担未行尸检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能让医院承担未行尸检不利后果的情形。
唯一能让医院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形是医院没有履行尸检有关规定的告知义务。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所以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或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医院没有告知尸检有关规定,因未行尸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医院承担。
好了,如果患方从医院的告知知晓了尸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放弃尸检,这一不利后果是由患方承担的,所以患方维权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尸检问题,未行尸检很多时候会直接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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