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胎儿宫内死亡或分娩后为死亡的医疗纠纷不少,但即使医院过错明显,赔偿金额却比较少,这是为什么呢?
一、胎儿不属于自然人。
胎儿和新生儿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不是自然人,自然人指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胎儿死亡,不能主张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主张孕妇的部分人身损害赔偿,例如有过错诊疗行为发生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因胎儿死亡造成的精神损失,等等。所以死胎和新生儿的赔偿存在巨大差别,几乎有十倍的差别。
二、死胎包括宫内停胎和分娩后死产。
实践中,宫内停胎基本上不会产生争议,B超和胎心监护仪就可以证明是否停胎,而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分娩后为死产还是新生儿死亡,正因为两者的赔偿千差万别,患方努力证明生下来的是活产,而医院拼命证明生下来就是死产。分娩后要明确是否为活产,有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法律上的定义,只要心跳和呼吸有一样是自主的,就属于活产;另一种是法医学上的定义,进行尸体检验来明确,包括检查肺部的浮扬试验,观察肺部是否充分扩张和含有空气,如果肺部充分扩张并含有空气,则可以确认为活产;如果肺部未充分扩张或不含空气,则可能为死产。所以尸检证明是死产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死产,通常就有生下来没有自主呼吸,但是有心率的情况。医患双方的代理律师往往因为死产活产问题在法庭上辩论很久。
三、谨防医院将新生儿死亡记录为死胎。
不少医院非常清楚死产(死胎)与活产赔偿上的巨大差异,对于分娩后短时间内死亡的新生儿,他们为了避免诊疗过错导致的巨额赔偿,伪造新生儿出生时的生命体征,将自主心率和呼吸全部记为零,将阿氏评分记录为0-0-0,这给患方维权造成巨大困难,不得不进行尸检来证明是活产,而尸检又只能证明分娩后有没有自主呼吸,无法证明有自主心跳,只有产房的监控视频可能可以提供依据。
四、林律师建议。
如果客观上是死胎或死产,属于医疗损害的,建议协商解决为主,因为即便是死胎,走法律程序也很可能需要尸检明确死胎发生的原因,维权成本较高,而可预期的赔偿通常不超过十万元,如果客观上是活产医院伪造成死产,在出生时有自主呼吸的情况下建议尸检。实践中还有一个可选方案,做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分类与分级标准(试行)》,诊疗过错导致死胎或死产的属于严重医疗事故,至于是一级、二级还是三级,争议很大,但级别不低。所以患方可以考虑对于死胎或死产的医疗纠纷,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