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某体检中心漏诊乳腺结节,患者乳腺被切提出56万赔偿

发布者:林楚伟2023年10月04日192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患者任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在爱康国宾健康体检,阳性结果和异常情况: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结节待查(右侧)。2019年3月26日,任某某在被告北京某体检中心体检,乳腺超声描述:双乳腺腺体层增厚,回声减低,乳晕周围导管扩张,呈管状无回声区,未见异常血流信号。超声提示:哺乳期乳腺。2020年4月8日任某某因自摸乳腺有结节至第三人医院查乳腺超声提示:双乳局部导管增宽,左乳外上象限导管内实性结节(BI-RADS4a类),建议穿刺诊治。2020年5月22日原告至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5月28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乳癌保乳术+前哨淋巴结活检术。出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

原告(任某某)认为被告存在漏诊过错,导致其病情被延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体检中心在原告确诊乳腺癌(肿瘤最大径已达45px)1年前未检查出乳腺存在任何异常,不符合乳腺癌疾病发展规律,属于严重漏诊。由于被告医疗行为的过错,导致原告所患重大疾病未得到及时检查诊治,延误治疗达一年之久,丧失了有效控制病情的良好时机,使得疾病进行性加重并导致病情恶化,给原告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告全国客服热线投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只有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为561746.47元)。

 

医方观点

被告某体检中心辩称:1、患者体检时处于哺乳期,乳腺超声提示双乳腺体层增厚回声减低,符合哺乳期乳腺的表现和特点,不符合乳腺黏液癌的特征。2、医方对患者乳腺的筛查并无过错,在检查期间并未发现患者有明确的占位性病变,并且外科检查中也未触及相应的占位性病,两个科室结果一致,并无漏诊,故乳腺体检未见异常,也符合哺乳期超声特点。3、原告没有提供既往体检发现乳腺结节的病史,被告体检时,没有提供既往病史,原告对疾病重视不够,就诊依从性差。2016年12月30号原告在爱康国宾体检时已经提醒原告要进一步检查,但是原告一直也没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所以,患者延误治疗,系患者自身延误造成与医方无关联。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本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受检者体检时处于哺乳期,因哺乳期乳腺导管扩张,小的占位性病变确实很难发现,但对此特殊情况,医方应告知受检者哺乳期是一个特殊的生理时期,B超检查有局限性,并应建议受检者哺乳期结束后再复查乳腺B超或进行其他检查。在送检资料中未见医方相关告知,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存在瑕疵。2.患方自身不利因素:(1)没有主动提供病史:在被鉴定人2016年12月30日在爱康国宾健康体检发现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结节的内容,被鉴定人没有及时告知医方自身原有疾病;(2)对疾病重视不够,就诊依从性差:被鉴定人2016年12月30日体检就发现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结节待查(右侧),但直至2019年3月26日体检,患者一直未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鉴定结论:医方的体检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轻微到次要。

本案被鉴定人左乳粘液腺癌保乳切除的损害后果与自身疾病的治疗相关联,属于手术治疗的后果,不属于被告过错导致的伤残情况。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鉴定材料(病历材料)对相关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相关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等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的专门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依据较为充分,具有说服力,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另原告患病系其自身体质所致,并非被告诊疗行为导致,结合患者的诊疗情况,被告某体检中心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体检中心赔偿原告任某某医疗费24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12516.66元,共计18699.56元。

 

笔者提醒

1.影像学漏诊或误诊尽量调取电子档影像数据。

影像学检查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非常常见,特别是乳腺B超、腹部B超、胸腹部CT,因为胸腹腔内器官众多,影像学密度、形态不一,漏诊或误诊是经常发生的。影像学报告也是只对本次检查负责,所以有没有漏诊,必须重新阅读本次影像检查底图或片子。但是因为提供给患者的片子是通过缩小而且不能调整密度,不适合重新阅片,建议司法鉴定时,将电脑存档影像数据拷贝出来进行鉴定。本案原告应当将体检中心行乳腺B超的底图拷贝出来鉴定,如果鉴定出漏诊乳腺结节,体检中心的责任比例应该是次要责任。

2.即使漏诊构成医疗过错,医疗机构责任比例也不高。

(1)因为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是患者自身原因所致,医院漏诊或误诊的过错只是延误了治疗,所以因为恶性肿瘤的延迟诊断导致手术范围扩大、治疗费用增加、肿瘤转移等等,医院的过错只是起到一个时间上的促进作用,不能完全认为这些损害都是延迟诊断导致的。

(2)恶性肿瘤即使没有漏诊并经规范治疗,预后也不好,死亡率也很高,所以因漏诊诊延误治疗鉴定机构不会给一个很高的责任系数。根据林律师的办案经验,鉴定机构多不会认定过错参与度超过次要责任。

 3.损害后果难以认定。

漏诊恶性肿瘤的医疗纠纷维权绝大多数是因为肿瘤转移,无有效后续治疗,鉴定机构多不愿给患者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而肿瘤转移是不构成伤残的,所以患者只能主张已产生医疗费等等相关的赔偿。同时因恶性肿瘤的治疗产生的损害,特别是器官的切除,一般认为是疾病治疗所致,而不是漏诊过错所致,不会被认定为构成伤残,例如本案乳腺癌不管是否存在漏诊,乳腺切除都是必然的结果,基于上述关于该类纠纷的种种特殊,如果损害后果不是死亡,预期赔偿不高,林律师建议维权的患方,纠纷发生后,以协商解决为主,谨慎走法律程序,没有性价比。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 林楚伟
  • 13807480396
  • 1430120********47
  • 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
  • 6年 入驻华律
  • 24次(优于94.93%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9次(优于97.18%的律所) 用户点赞
  • 16887分(优于97.27%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683篇(优于91.57%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