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特别是诉讼到法院后,经常出现先前封存的病历不是完整的,或者医院口头说“病历都在这里了”,但开庭或鉴定的时候又冒出一些新的病历,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林律师分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处理经验。
一、未归档病历封存。
病历还没有归档时,一般病历是不完整的,例如患者还在住院,例如患者刚出院或刚死亡不久(前者72小时内归档,后者不超过5个工作日),病历本身就不完整,也只能针对现有病历进行封存,那事后案件处理过程中,例如鉴定、医调委调解、法庭质证时,医院又拿出新的病历,这种情况是合理合法的,除非双方在病历归档后又重新进行了封存。
二、归档病历封存。
虽然已过病历归档时限,双方应当封存完整病历,但实践中患方不一定能和医院封存到完整病历,经常有医院故意只提供部分病历封存,主观病历不拿出来,此时如果封存袋上并没有列明封存了所有病历(完整病历)或医院没有明确说明封存的是所有病历,那事后医院再拿出部分病历,并不能证明这部分新的病历真实性有问题,这个时候患方只能接受,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病历是伪造的。有些患方当事人比较执着,非得揪着这一点,认为封存病历之外的部分肯定是伪造的,要求法院不采信,林律师不建议坚持这一点,虽然有极少数案例法院支持了,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认为凭这一点否认病历的真实性证据不足,坚持下去会导致败诉。
三、封存时明确了封存的是完整病历。
规范的封存病历程序应当有制作封存目录的环节,不管是在封袋上列明封存目录,还是将封存目录一起封存,都是应该有的步骤,如果封存时双方已明确了封存病历是完整病历的话,事后医院再拿出新的病历,患方完全可以不认,这个主张法院是会支持的,因为既然封存的是完整病历,就不应该再有其他病历出现。如果这部分未封存的病历对司法鉴定很关键,那这种情况对患方维权是很有利的。
四、封存的病历与新提供的病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实践中,很多封存病历的程序进行得比较仓促,导致有些病历记录存在瑕疵,例如某些参数记录错误、某些病历复制了模板未修改、某些已开医嘱但未执行的治疗最后没有实施,等等,医院为了完善病历,事后又对这些已封存的病历进行了完善。那这种情况,医院新提供的病历合法吗?林律师认为,即便事后完善的病历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合法,因为封存病历属于证据保全程序,既然证据已经保全,就不容修改,不然就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以,与封存病历不一致的病历,患方完全可以不认,这也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且患方主张存在自相矛盾的病历有伪造,也很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林律师建议病历封存后,至少封存部分,医院千万不要再去修改,伪造病历的后果比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要严重得多。
五、给患方的建议。
综上所述,不管是归档还是未归档病历,林律师都建议在封存病历的时候,一定要制作封存内容的目录(至少要让医院明确说明封存了完整病历),未制作这个目录,医院完全有可能对未封存部分进行修改,可能对患方维权不利;如果发现已封存的病历不完整,可以要求医院重新封存所有病历,这种补救行为是有用的。
希望以上观点对遭遇医疗纠纷的患者朋友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