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住院时,总会有外出检查、从手术室到病房、转科等转移的情形,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病情变化,如果出现严重损害,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今天林律师就这一类纠纷跟大家分享一下处理经验。
一、转移患者时对医院的要求。
临床上,对于需要持续治疗或者持续监护的患者,是不能随意中断治疗或监护的,这个监护包括医务人员的陪同监护。例如需要持续氧疗的患者,那就要在转移时备好氧气袋,并且保持一定压力,甚至直接配备氧气瓶转移;例如必须维持呼吸机辅助通气的患者要转科,那就必须随可移动呼吸机一起转科;例如有可能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或者恶性心律失常的患者,需要携带心电监护仪、除颤仪一起转移;例如术后刚从复苏室转移至病房的患者,必须有心电监护、持续吸氧等措施;等等。更重要的是,对于病情严重、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必须有医务人员陪同转移,以防转移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无专业人士实施抢救。如果转移前后负责患者治疗是不同的医务人员,转移结束时还应当进行交接。
二、医院常见的过错。
1.术后麻醉复苏不彻底即拔管并送普通病房。
林律师处理得最多的患者转移相关医疗纠纷就是这一类,麻醉师在患者做完手术后,待患者苏醒拔管,此时患者虽可以唤醒并进行言语交流,但是很容易又进入昏迷状态,例如嗜睡、浅昏迷,而且自主呼吸并未完全恢复,但不少麻醉师急于下班或做下一台手术,叫实习医生或者护士转移,转移过程中没有注意患者生命体征及神志变化,转到病房过床时,发现病人已经心跳呼吸停止,甚至死亡。这种类型过错十分明显,损害后果也相当严重,就是因为麻醉师玩忽职守导致的,一般医院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2.忽视外出检查的风险。
很多重要的检查不能在床旁进行,例如CT、核磁共振等等,必须外出病房进行。这就经常出现医院要患者自行外出检查或仅由护工、家属陪同外出检查的情况,忽视患者转移过程中出现病情变化的风险,导致患者在路上出现病情变化,抢救不及时。可能有人会说,医生已经告诉患者外出检查有风险,那就应该没有责任了啊。这是不正确的观点,医院的诊疗义务不因告知风险而豁免,如果医生明知外出检查有风险,那就要主动降低风险,采取防范措施,例如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检查,甚至维持静脉输液、心电监护再外出。实践中,更多的失误是医院根本没有考虑外出检查存在的风险而让患者离开病房,脱离医务人员的视线。
3.没有配备必要的监护设施转移。
有些患者,医院知道病情的严重性,也安排了医务人员陪同转移,但是必要的监护设施没有配备,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心电监护仪、血氧监测仪。这就容易出现患者发生心率、血压、氧饱和度变化时,未能及时察觉,直至患者神志丧失时才意识到发生了病情变化。至于为什么不配备上述设备转移,原因有很多,要么懒,要么医院设备不齐,要么没想到。
4.转移过程中病情变化抢救措施不到位。
虽然转移过程中存在治疗条件受限的问题,但不代表医院可以在病情变化时不实施抢救,该进行的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转移抢救设备现场抢救这类操作必须实施。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患者明明发生心跳呼吸骤停,还要把患者搬回病房,不就地进行心肺复苏,林律师见得最多的案例就是在CT室发生对比剂过敏性休克后不实施抢救,要把病人转移到急诊科抢救室再抢救,浪费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其实规范的CT室是要具备一定的抢救条件的,例如常备抢救药品、复苏囊,还要配有输液护士,要进行气管插管时可以呼叫麻醉科或耳鼻喉科到现场。
三、患方维权注意事项。
1.固定证据最重要。
转移过程中患者发生病情变化的,医院最喜欢在病历中不予记录,甚至制造成患者是转移后病情才变化的假象,如果没有家属陪同,这一病情变化基本上会被医院掩盖掉,如果被掩盖掉,患方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基本上失去机会。所以固定到转移过程中病情变化及治疗经过是维权的关键,实践中如果医院没有记录到病历里面,那就只能通过事后沟通过程中录音录像,或者设法调取到途中的监控视频。目前患方要调取监控视频是越来越困难,医院极度不配合,很多调取成功的,都是通过派出所才调取。同时,第一时间封存复印病历也很重要,最初书写的病历往往是最真实的,时间拖得越久,越容易被篡改,而且患方表现出强烈的维权意识,也可以让医院不敢随意掩盖这一诊疗失误。有条件可以将监护仪器封存,里面有可能保存有病情变化时生命体征相关数据。
2.取证困难的协商解决是主要方式。
实践中,大部分时候患方并没有及时固定到证据,但不代表不能维权,因为医院总会担心患方找到医院关于转移过程中有失误的证据,例如监控视频、人证、录音等等,而且转移过程中的失误往往很容易引起负面舆情,所以医院会有所忌惮,在施加足够压力后,患方往往能和医院通过协商有效解决纠纷。林律师遇到的这类纠纷,基本上都是帮患者通过协商解决,特别是在与医务人员进行面对面对质时,医院是很难用谎言直面患方的。但是走法律程序就不一样了,处理案件的人不再是医务人员,而是律师,律师只管证据是否对自己有利,这就导致患方走法律程序十分被动。
3.患者转移途中死亡的走法律程序往往需要尸检。
如果患者在转移过程中死亡,说明病情变化比较突然,即便通过病历能够还原转移过程中病情变化及治疗经过,也很难直接反映死亡原因,所以这一类案件往往医院会出具“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猝死”、“休克查因”等死亡原因,导致鉴定机构要求前置尸检程序才受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如果需要积极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建议患方能接受尸检的尽量接受尸检,这类突然发生病情变化的案例,不尸检很容易败诉。
总之,在转移途中病情变化的医疗纠纷案例,很多有医院忽视病情、监护不力的过错,患方要处理好这一类纠纷,固定证据是最关键的一环,固定不到证据,尽量协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