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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疫苗出现不良反应如何获得赔偿?

发布者:林楚伟2023年05月22日3957人看过举报

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在新冠疫情前也经常有,疫情后更多,这一类纠纷是林律师每年要处理的一大类医疗纠纷,只是这类纠纷大多都不会走法律程序,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一类纠纷处理经验。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根据定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非疫苗生产方、接种机构存在过错,而是因受种者自身特异体质在接种疫苗后出现了不良反应,类似于医院规范使用某种药物,患者出现过敏反应。疫苗生产、运输、储存、接种环节出现的问题导致疫苗质量问题或接种机构发生的诊疗过错引起受种者不良后果的不在该定义及本文讨论之列。

二、法律法规。

1.《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1)以下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2)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

2.《疫苗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一类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二类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湖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1)补偿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为补偿对象:(一)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二)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明确为偶合症且受种者死亡的受种者。(三)人民法院裁决补偿的。

(2)补偿标准

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系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A.死亡。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a.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

b.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B.残疾。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按照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3-0.2。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3。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1.1。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9。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8。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6。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5。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4。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3。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0.2。

C.其他后果。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由承保保险机构根据受种者就医期间(含其监护人)实际产生的医疗、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偶合死亡病例救助。对于第一类疫苗受种者死亡,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是偶合症的受种者,由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救助,具体救助金额依照保险合同执行。

三、法律解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可以获得补偿的,补偿根据疫苗的分类及损害后果的等级来补偿,一类疫苗根据各地区(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的补偿办法补偿,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单位补偿(一般都是生产单位购买的保险合同予以补偿)。一类疫苗偶合症未导致死亡的没有补偿,偶合症导致死亡的,由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救助,具体救助金额依照保险合同执行,补偿标准一般按照一类疫苗补偿标准。

四、患者维权要点。

1.及时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接种疫苗出现不良反应后,及时向管辖的疾控中心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疾控中心受理后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在一定时间内出具鉴定结论。

2.治疗过程中的病历、票据一定要保管好。

接种疫苗出现不良反应后进行治疗时,一定要将所有病历、医疗票据、差旅费票据保管好,证明诊疗过程及花费的证据肯定是由患者提供,疾控中心无保管、取证义务。

3.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及时申请医学会鉴定。

对疾控中心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报告不服的,包括是否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可疑)、损害等级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医学会重新鉴定,注意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一定不能错过,否则医学会不予受理。

4.部分疾控中心怠于补偿,应积极启动诉讼。

部分疾控中心在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可疑)时并不积极予以补偿,患者应当积极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这类官司鲜有败诉,患者不要忌讳民告官。

5.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补偿标准,补偿义务人一般为生产者投保单位。

二类疫苗非国家强制接种疫苗,而且是有偿接种,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可疑)后,补偿义务人为生产单位,一般根据生产商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按照一类疫苗补偿标准。,如果生产商或保险公司怠于补偿的,也应当积极启动民事诉讼。

 

好了,这一次的分享比较枯燥,大部分是法条,但遭遇这一类纠纷的患者也正是对法条不熟悉,不知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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