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林律师接待了一起做磁共振时摔倒致残的医疗纠纷案例咨询,这已经是林律师接触的第三起做影像学检查时从检查台摔伤的医疗纠纷案件了,当然患者在医院的其他场合摔伤的案例更多,如厕所、开水房、走廊等等,很多都引起医疗纠纷,林律师今天就这一类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处理经验。
一、医院里摔伤患者主张赔偿绝大多数并不是普通人认为的碰瓷。
林律师接触的在医院摔倒致残的案例,患者主张赔偿的,基本上医院都有过错,过错主要是看护不到位以及患者活动场所存在安全要求不达标的情况。例如林律师接触的做影像学检查时摔倒致伤,都是患者年龄大,行动不方便,检查台较高忽视了看护,这个忽视要么是没有提醒家属看护,要么是家属不在时医院没有看护,都是因为患者一个人在里面检查,自己下检查台时摔倒的。例如患者活动场所不达标的,厕所湿滑无防滑处理、开水房热水器固定不稳、走廊水渍未及时处理、下雨天门口未设置防滑垫等等,这些安全问题导致患者摔伤的不少。还例如医护人员在搬动患者时没有注意平衡,导致患者摔落致伤(有些地方家属不能进去,例如手术室、ICU,移床时容易发生)。虽然社会上有不少碰瓷的现象发生,但作为在医院就诊或住院的病人,是没有精力和能力去有意“碰瓷”的,只是说事情发生后在主张赔偿的责任上与医院存在分歧而已。
二、医院到底有没有看护义务。
医院肯定是有医疗上的护理义务,也即监测生命体征、观察病情、输液等等医疗服务义务,但是非医疗上的看护义务,其实医院是没有的,除非医院将这些义务承接了,例如扶送患者上厕所、喂饭、辅助穿衣洗漱等等,这些应该是家属或家属请的陪护人员的工作,但是如果医院不允许或不告知需要家属陪护、照料或看护患者,那这个看护义务无疑由医院承接了,因为基于病情或医疗设备使用时是不是要有对患者的看护,家属并不知道,需要医院进行告知,没有告知而产生不利后果,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三、患者及时固定证据很重要。
很多这一类纠纷发生前期,医院态度非常好,愿意承担摔伤后的治疗甚至护理费用,但当患者构成伤残,甚至最后死亡,医院就不那么愿意积极承担责任了,这时患者要走法律程序,那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一类案件就是普通的侵权案件,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也即患者要证明医院在患者摔伤的事情上存在过错。实践中往往因为医院在纠纷发生前期积极承认错误并承担相关费用,导致患者没有重视取证,例如是在下CT检查台摔下的,而不是走出CT室后摔倒的(这一点一般通过事后和医院沟通时录音固定证据),例如有地板湿滑的即时照片,例如有监控视频,等等。如果走法律程序时,连摔倒发生时的情况都无法证明,那要证明医院有过错就更难了,医院的律师可不是那么容易主动承认患者是怎么摔倒的。
四、有些情况要做因果关系鉴定。
有些患者摔伤后,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因为自身疾病的存在,导致摔伤后病情进一步恶化或者愈合不良,那么在认定责任时肯定要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鉴定摔伤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不然法院缺乏判决的依据(不是唯一依据)。这个鉴定多由医院来申请。
五、医院在摔伤问题上的责任比例一般为次要。
患者在医院任何场合摔伤,大多以自身原因为主,不管地板如何湿滑、检查台有多高,正常成年人都有观察和避险的常识,如果因为自身病情导致行动不便,也应当更加谨慎并要求家属陪护,医院在风险告知或安全要求上的不足一般是次要责任。当然在ICU、手术室等完全由医务人员负责看护的区域,患者出现摔伤,一般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除非患者有精神症状导致看护困难)。
综上,患者在医院摔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这个过错责任比例一般不高,患者维权应当适可而止,如果认为患者只要在医院摔伤医院就要承担责任,那就过分加重医院的赔偿责任,并不利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