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6月17日,原告因腹痛伴呕吐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当天的门(急)诊病例记录显示对原告病情的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给予止痛、消炎等相应治疗。6月18日原告因症状未缓解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继续对原告以急性肠胃炎予以止痛、消炎治疗。6月19日,原告因腹痛持续再次到被告处就诊,根据被告医生建议到某天卫医院进行彩超检查,经彩超检查排除结石原因引起的腹痛后再次返回被告处就诊。原告经在被告门诊处进行CT检查后于同日在被告处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肠梗阻;2.胆囊结石伴胆囊炎;3.腹腔积液;4.双肾小结石;5.阑尾切除术后。2021年6月20日,被告对原告行剖腹探查+部分小肠切除术+右伴结肠切除术。住院12天后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肠梗阻并小肠部分坏死;2.急性腹膜炎等。2021年9月6日,原告因大便不成形到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门诊诊断为肠功能紊乱。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1年6月17日22时许,原告突发急性腹痛伴呕吐(初发时为间歇性疼痛),前往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未按规定对原告进行任何相关检查,直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开出止痛、消炎针,然后让原告回家休养。6月18日早上,原告一夜疼痛呕吐,较前加重,再次前往被告处就诊,并将情况向医生说明,医生继续只以急性肠胃炎进行治疗。6月19日早上6时许,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值班医生听取了前期治疗情况后,也没有做相关检查,建议原告到治疗结石的专门医疗治疗。其他医院彩超检查后,认为原告腹痛不是结石引起的,建议原告尽快返回被告处诊治。此时被告医生才安排原告进行CT检查,诊断原告为肠梗阻。原告住院后炎症指标极高,心率过速,被告医生依旧只采取打消炎针治疗,并要求原告禁食及多走动增加肠道蠕动,未及时搞清腹腔积液原因,对原告多次提出剧烈腹痛的情况不予理睬。6月20日上午8时许,原告已腹痛2天,被告医生决定手术治疗。经手术,原告被切除约大小肠2.2米余及右部结肠、盲肠,导出腹腔内血性腹水1500毫升。被告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及伤害,极大地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及事业。为此原告现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2021年6月17日因腹痛到被告就诊,就诊时生命体征平稳。被告医生均反复告知其病情应及时进行CT检查的必要性,但原告多次表示需要考虑,犹豫不决导致耽误疾病的确诊时间。2021年6月19日原告再次入院进行CT检查后考虑为肠梗阻,立即收入普外科住院治疗。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及手术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告知及注意义务。原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某市人民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急性腹痛患者应当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急腹症,如血常规、CRP、淀粉酶、腹部影像学检查,存在过错;2.患者腹痛病情加重,仅凭症状、体查诊断患者胆道结石,在本医院有条件明确诊断的情况下要患者转诊至外院,违反转诊制度,存在过错;3.确诊肠梗阻后,在有腹腔积液的情况下,未重视病情的严重性,未考虑肠坏死,存在不足;4.机械性肠梗阻保守治疗(起病开始)超过48小时无效后未及时剖腹探查,存在过错。结论:1.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2.评定患者刘某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未仔细询问病史及完善相关检查,未对原告的病情尽到足够的重视和注意义务,致使原告病情延误加重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被告对此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考虑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诊疗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原告上述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99,045元,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1,20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10,245元。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计310,245元。
律师解析
1.误诊为急性胃肠炎的医疗纠纷太多。
有腹痛、呕吐的患者都很容易被急诊科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不知道这样是更省事还是更容易安排留观输液,实际上急性胃肠炎的典型症状除了腹痛、呕吐,一般都有发热、腹泻,而且腹泻应当是诊断该病的首要症状,诱因多由于饮食不当,暴饮暴食,或食入生冷腐馊、秽浊不洁的食品,发病时期多为夏秋季节。
因其他疾病误诊为急性胃肠炎的实在太多,林律师处理过这方面纠纷案件不要太多,例如误诊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肠梗阻、卵巢蒂扭转、睾丸扭转、肠系膜动脉栓塞等等,这些疾病不通过及时治疗都会后果严重,而误诊为急性胃肠炎,宝贵治疗时间窗肯定会被耽误掉,这就是纠纷发生的根源。
2.本案鉴定为主要责任合理吗?
过错责任一般是根据疾病经规范治疗的治愈率、医疗过错的可避免性来认定,机械性肠梗阻不管是保守治疗还是行松解手术,预后都非常好,只要能早诊断早治疗,临床上拖延到明显的肠坏死症状出现还是很罕见,本案被告的过错是一环扣一环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符合规范,患者肠坏死的后果很可能不会发生,所以林律师认为主要责任很合理。
3.医院如何避免本案悲剧?
急诊科医生重要的工作就是早期诊断、分诊病人,既然要早期诊断,那按规范给病人进行检查是必要的,虽然实践中很多病人抗拒检查,但经过充分告知,抗拒的患者是少数,即便告知后仍不愿接受检查,可以让其签字。本案急诊科医生但凡拍一个腹平片就可以避免误诊,而常规都会做一个CT,能够鉴别更多疾病。林律师认为,急诊科值班医生,应当有一定的经验,年轻医生还是要多到其他科室轮转后才能独立值班。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