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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发布者:林楚伟2022年11月14日898人看过举报

一直以来,关于医美纠纷,法院都不愿意把它当做消费来审理,要么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要么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审理,前者基本上只能主张医疗费的退还,而后者甚至要做司法鉴定,造成医美纠纷患方走司法程序很难胜诉或得到理想结果,而当医美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时,法院更是不支持,因为上述案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几乎没有退一赔三的案例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让医美消费者看到了遭遇虚假宣传后能主张退一赔三的希望。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3.15最高法:医美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求美者邹某一直对自己的眼袋影响美观感到不悦,遂至湖南某医疗美容医院做眼袋整形手术,术后,她认为她的下眼睑皮肤松弛,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经过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的某主刀医生很有名气,经验丰富,于是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做双侧下睑修复手术,该主刀医生亲自操刀。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眼睑局部凹陷、瘢痕畸形、外眦短圆畸形等症状,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严重影响美观。此后,邹某又不得不到其他医院修复了6次,仍无好转。邹某认为北京某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手术费用三倍。

法院受理该案后: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医疗美容,原告邹某是健康人,接受美容服务是为了满足追求美的生活需要,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被告医院的经营目的是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接受经营者为消费者消费提供的服务的,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被告多次因其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虚假广告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原告被上述广告误导,接受服务。因此,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手术费用三倍。其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在其他医美机构手术后的修复行为,确实已经改变了被告的手术结果,故法院判决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林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1.这个案例不是普通的因自身疾病至医院求治导致的医疗纠纷,医美消费者应该是有医美消费需求,而不是要求治疗自身疾病,所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医美纠纷;

2.医美机构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医美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而至医美机构消费;这个虚假行为,最好是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认定;

3.如果医美消费者没有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而是通过朋友介绍至医院的话,例如医美消费者至医院消费以后,医院才发布虚假广告,那就没有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4.同时主张了退一赔三,还可以主张医疗损害的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例如本案法院还支持了因为医院不当治疗造成的修复费用的赔偿。

最后,不只是最高法有这样的典型案例,林律师也成功办理了退一赔三的案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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