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患者郭某以“便血六小时”入住被告某医学院附属附属医院,既往史有脑梗死、高血压病史2年,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立普妥”治疗。入院查体示:BP:95/62mmHg,直肠指检示:肛周见大量血迹,肛门处见多枚肿物脱出,进指175px可触及多枚质软肿物,退指指套血染。初步诊断为:便血、混合痔、高血压、脑梗死后遗症。被告予以止血、补液等等对症支持治疗。拟停用阿司匹林满七天后行肠镜检查,明确出血原因。7月26日17:30始患者再次便血,复查血红蛋白90g/L,予以扩容,纱布填塞止血等措施,仍多次便血,量增多,再次复查血红蛋白,58g/L。22:40出现意识差等低血容量性休克症状,急转入ICU,23:28予输血,终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7日3:10宣布临床死亡。尸检报告诊断显示:郭某符合因直肠溃疡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郭某家属)认为被告在为郭某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死亡,因对其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7月25日0时43分许,患者郭某因大便时出现鲜红血且伴下腹部轻度胀痛不适,被120急救车送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初步诊断为:1.便血,2.混合痔,3.高血压,4.脑梗死亡后遗症。入院后当日9时50分的血常规检查报告单显示红蛋白102g/L较入院时下降30g/L,入院第二天18时13分的血常规显示血红蛋白90g/L,7月26日23时14分血常规显示血红蛋白58g/L。2020年7月26日患者郭某多次便血,经被告诊断为失血性休克,于22:40出现意识丧失,无法对答,转入ICU后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7月27日03:10临床死亡。尸检报告显示:郭某符合因直肠溃疡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患者郭某入院后多次便血以及在后续血常规检查中出现血红蛋白和红细胞等值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被告先是简单采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静脉输液的方式进行治疗,后因患者持续失血,被告于7月26日17时30分才对患者仅仅以补充复方氯化钠羟乙基淀粉的形式来提升血容量,23时28分才开始第一次给患者输血。被告作为大型三甲医院,本应对患者入院后的各项指征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考虑患者目身的实际情况,进而明确患者出血部位的原因及性质。被告虽然在病历中体现进行肠镜检查,但是被告一直未予施行,一直未明确受害人出血部位的出血原因和性质,未进行有效的止血治疗。以上被告的简单处理行为和消极处理行为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直接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郭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此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处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亲属郭某的死因是其本身的病情所致,答辩人的医疗行为诊断正确、治疗及时得当,没有任何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现状之间无因果关系。请求鉴定专家公正裁定、法院公正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不足(医疗过失):(1)诊断措施欠积极。本例因既往有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史,医方对其自身凝血功能的影响重视不够,抗血小板治疗的管理较为复杂,应综合兼顾卒中风险和手术安全的前提下评估决定,必要时应请多学科会诊评定。本例患者拟实施的诊断性内窥镜检查本身属于低风险操作,在患者出血不止、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的情况下,应尽早决定肠镜检查,以便在明确出血部位原因的情况下,评估动脉介入栓塞治疗的可能。本例医方未能全面评估,及早实施诊断措施的可能性,存在过错。(2)对出血风险估计不足。患者入院前已多次便血伴一次昏厥,入院时查体提示心率偏快、血压偏低。入院后查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呈进行性下降趋势,考虑到患者有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药物,应高度重视失血性休克的风险,审阅病史,医方在对症处理一度止血的情况下,未能充分评估再出血的风险。7月26日,患者再次便血复查,血红蛋白进一步降低后,输血措施欠及时、足量、充分,说明患者的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3)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郭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郭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的复杂、病情变化突然且进展迅速等,我们认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过错在郭某的死亡中属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0%-7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郭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郭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0%-70%。从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看,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就郭某在被告就医期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程度的过错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954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笔者提醒
1.外科医生经常忽视患者服用抗血小板聚集药物的病史。
林律师处理过多起关于外科医生忽视患者服用抗血小板聚集药物的病史引发的医疗纠纷,要么是患者有心脑血管疾患需长期服用抗聚药物,围手术期没有替代治疗,围手术期后没有按时恢复使用,从而导致血栓性事件发生;要么是围手术期忘记要患者停用抗聚药物,导致术中术后大出血从而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本案就是医院忽视了患者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对痔疮出血这一“小毛病”重视不够,最终酿出医疗事故。
2.医院承担70%的责任合理吗?
痔疮出血一般来说出血量不大,有时间有机会及时进行止血治疗,目前医疗条件下发生痔疮出血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案例极为罕见,本案医院如果规范治疗,病情评估到位,患者是不会死亡的,所以本案鉴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合理合法,医院应当得到惩诫、吸取教训。
3.医院如何避免本案悲剧?
外科医生引发的医疗纠纷要远多于内科医生,这不仅仅是因为外科医疗风险大的原因,更多的原因在于大多数外科医生仅局限于本科业务的学习,例如做手术的技术水平,忽视了其他专业毕业的业务学习;同时还源于外科医生管理病人不够精细,大大咧咧的态度,很容易忽视病情及异常指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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