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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输液接入胸腔引流管,造成乌龙事件医院赔偿11万

发布者:林楚伟2021年12月27日555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10日,汪某因咳嗽入住被告呼吸内科治疗。12月11日,行胸部B超检查示胸腔积液,并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引流胸水。经住院治疗汪某的咳嗽、咳痰、喘闷等症状好转,12月12日至20日期间胸腔无积水排出,身体状况也明显好转,饮食也转正常。12月20日,当班护士将常规输液管道错接到胸腔闭式引流管上,造成大量液体被输入胸腔,12月20日护理记录单第22页和21日病历记录第10页均记录输液错误,输液错误被发现后,被告急诊胸部CT检查,汪某双侧中等胸腔积液并予以胸腔积液引流。事故当日汪某出现心率增快,随后发生全身浮肿、昏睡、乏力、纳差、大小便中度失禁等病情变化。12月20日至12月30日,胸腔引流管累计引流量高达6150ml。12月30日16:35分,汪某意识模糊,呼吸困难明显,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死亡。

原告(汪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病案资料不规范,疏于管理,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将常规输液管道错接到胸腔闭式引流管上的重大医疗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被告在汪某抢救无效死亡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事发后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医调委未接受原告调解申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1、对于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因病入我院治疗及死亡事实没有异议。本次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经鉴定为,某县人民医院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某县人民医院承担原告损失的25%;2、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金额部分标准过高,部分不合理。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某县人民医院存在护理操作不规范,疏于管理,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将常规输液管道错接到胸腔闭式引流管上的失误,该失误客观上加重了被鉴定人汪某的病情,促进了死亡的发生,同时被鉴定人年龄大、自身疾病严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结论:某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汪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相关的医疗规范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本案死者汪某的医疗损害责任已经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汪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根据鉴定意见,和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本院酌定某县人民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为宜,由于汪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21000元较为适宜。

 

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计112807.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毕。

 

笔者提醒

 1.放置胸腔闭式引流管后的护理:

(1)胸膜腔内正常状态为真空状态,为了维持这种状态,保持管道密闭性十分重要。更换引流瓶或搬动病人时,先用止血钳双向夹闭引流管,防止空气进入;放松止血钳时,先将引流瓶安置低于胸壁引流口平面的位置。

(2)严格无菌技术操作,防止逆行感染,引流瓶低于胸壁引流口平面60~2500px,依靠重力引流,以防瓶内液体逆流入胸膜腔。

(3)观察引流,保持通畅:

1)密切注意水封瓶长玻璃管中水柱波动的情况,以判断引流管是否通畅。水柱波动的幅度能够反映无效腔的大小及胸膜腔内负压的情况,一般水柱上下波动的范围约为4~150px。若水柱波动幅度过大,提示可能存在肺不张;若水柱无波动,提示引流管不通畅或肺已经完全扩张。若病人出现气促、胸闷、气管向健侧偏移等肺受压症状,提示血块阻塞引流管,通过捏挤或使用负压间断抽吸引流瓶中的短玻璃管,促使其通畅,并立即通知医师处理。

2)病人可取半坐卧位,鼓励或协助病人咳嗽和深呼吸,以利胸腔内液体和气体的排出,促进肺复张;经常改变体位,有助于引流。

3)医生及护士须根据患者复查胸片或胸部CT行必要时应辅以体位引流,经常性挤压胸腔引流管维持通畅。如果懒惰未能经常性挤压,多则拔除重做,少则拔除行胸腔穿刺术治疗。对于神经外科不能自主活动的病人经常挤压尤为重要。

(4)对引流管进行固定,避免牵扯、甩脱,对引流管做好标识,并对病人和陪护人员进行健康教育。

2.本案过错明显,为何医院只承担35%的责任?

汪某被错误输注液体进胸腔后,复查CT示双侧中等胸腔积液,因为输错液只可能是一侧,所以汪某胸腔内应当由未引流完的胸腔积液,输错的一侧也不全是输注的液体,同时双侧中等量的胸腔积液对于正常人而言是不会导致呼吸衰竭并死亡的,但本案中,输错液体进入一侧胸腔肯定在客观上加重了病人的病情,再加上患者年龄大、自身疾病严重,综合因素导致死亡。所以本案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3.医疗机构如何预防此类悲剧发生?

所有医疗常规、诊疗流程都是为了更好的治疗相应疾病、减少医疗差错所制定的,严格遵守它们的理由不言而喻。本案乌龙事件的发生应当是没有对胸腔引流管进行标识,输液护士没有对输液管进行核对所导致的。林律师强调一下,医疗常规虽然会在实际操作中有繁琐、累赘的成分,但这是为了最大程度上避免发生失误而制定的,严格遵守医疗常规才是减少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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