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恋爱是两个人的事,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那么,离婚就是三个家庭的事了。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选择将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孩子,特别是房子。
家住北京西城区的孙女士,和前夫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子留给儿子,用作将来结婚用。可谁知,前夫后来身患重疾,竟惦记上了这套房。
孙女士和顾先生于2002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浩浩。
2003年9月,孙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西城区的商品房,并于2010年5月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在孙女士名下。
2006年12月,两人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儿子浩浩,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1万元抚养费、教育费,付到孩子18岁为止,男方在假期带孩子;双方财产全部归浩浩所有,双方放弃财产权利。”
离婚后,顾先生很快又再婚了。
2015年5月,顾先生因病致生活不能自理,身体和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让他不仅不再支付浩浩的抚养费, 还想要搬进其与孙女士婚内购买的商品房中居住。
经多次沟通无果后,2019年4月,浩浩将顾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判令顾先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子过户至浩浩名下。
庭审中,顾先生称,自己身患严重疾病,花费巨大,已不具备赠与的能力,也明确告知不再履行赠与。另外,顾先生认为,自己对房屋是有永久使用权利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动机,因此,夫妻或夫妻一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孙女士和顾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约定将“双方财产全部归浩浩所有”属赠与条款,是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房屋属孙女士和顾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受上述约定约束,浩浩的诉讼请求,存在合法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孙女士和顾先生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孙女士和顾先生协助浩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