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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 公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发布者: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29人看过

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那么,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第二种情形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第三种情形

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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