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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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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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及范本

发布者:黄庆良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650人看过


一、案例:

1.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在(2016)粤20民再15号案件中查明,杨某某与陈某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因陈某某与另一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前述协议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一、二审均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某所有。也就是承认了忠诚协议中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


2.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类似认定。成都市中院在(2019)川01民终1078号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中查明,2015年9月17日,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之后因杨某有婚外情,刘某起诉至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3. 在2019年度江苏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中,李某与马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4.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669号武某与穆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登记结婚,但结婚后穆某多次离家出走,双方遂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互敬互爱,白头到老。如果穆某再变心,私自出走或离婚,自愿赔偿武某家20万元。武某起诉穆某要求离婚后支付赔偿金20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武某与穆某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赔偿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主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故武某要求穆某赔偿其20万元的行为,于法无据。

5.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仇某与张甲离婚纠纷案中,2012年5月21日仇甲书写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仇甲向张甲保证与钱某某断绝一切不正当男女关系,和任何方式的联系。并且保证不和其它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再有出轨和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愿将全部财产归张甲所有,仇甲净身出户,仇乙的抚养权归张甲所有。现张甲以仇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但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


二、如何签署忠诚协议

1. “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限制离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2. 尽量避免在“忠诚协议”中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院有可能支持这种“反悔”。


3. 谨慎选择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条款等,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较少对于出轨一方课以过重的财产责任,建议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忠诚协议范本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已于            日登记结婚。为维护互相忠诚、文明和睦的婚姻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忠诚行为。

三、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

1.嫖娼、卖淫行为。

2.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性行为。

3.与配偶之外的异性的同居行为。

4.存在配偶不知晓的有血缘关系的子女。

5.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情侣、夫妻的称谓互称或以情侣、夫妻的名义活动。

三、任何一方发生本条所列的任何情形,除非有经配偶认可的合理理由,否则即构成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不忠诚行为:

1.明知是色情场所或存在色情服务仍然前往。

2.与配偶之外的异性有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亲吻、拥抱、爱抚等。

3.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色情或暧昧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

4.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以外的异性支出累计超过人民币    元的。

5.一方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存在长期、频繁的交流(包括但不限于言语、图片、视频或信息往来等),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

6.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在封闭、隐秘场所单独相处,经配偶劝阻仍未改正的。

7.一方配偶之外的异性主动承认其与该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并且能提供证据((指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亲密合照、开房记录、往来短信、共同旅游记录等)证明的。

8.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行为,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义务的。

四、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不忠诚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按以下第    项约定承担责任:

1.过错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元赔偿金。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按    %的比例分配,另一方按    %的比例分配。

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股权/基金份额归过错方之外的另一方所有,上述财产之外的夫妻的共同财产按过错方    %、另一方    %的比例分配。过错方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    日内,完成一切必要的协助及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的更名、过户、移交及配合办理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相当于对方应得财产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过错方之外的当事方所有,过错方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

5.过错方的下列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                。过错方应当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    日内,完成一切必要的协助及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财产的更名、过户、移交及配合办理证照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相当于对方应得财产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过错方每月向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抚养费按下列标准中最高一项执行:

1)子女生活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

2)过错方月收入的    %。

3)人民币    元。

五、双方确认,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是冷静而理性的。双方充分了解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一致确认本协议的约定是公平、有效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销本协议。

六、其他

1.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结论:

《民法典》出台后,法律明确了财产分割应该照顾无过错方,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有重大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少分、甚至不分,因此,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和净身出户的约定,未来可能会得法院更多的支持。忠诚协议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就出轨过错给予补偿、赔偿的,未来也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更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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