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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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者:黄庆良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676人看过

    


    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请求的诉讼,包括因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请求财产分割的诉讼,不管是否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均适用一般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下面将通过福建省高院的一份裁定指定管辖来分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辖9号

原告:陈某,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何某,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陈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按揭贷款购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总价款(不含装修、家具、家具)为58万元,首付23万元,按揭贷款35万元。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于2016年6月3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周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现经双方确认,该房产双方一人一半,日后出售,所有金额一人一半”。现房屋估计73万元,装修及家具家电价值10万元,下余按揭贷款为33万元。从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至今,被告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内,迟迟不将房屋出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售房屋分割价款,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分得的房产份额之相应价款26万元,房屋下余按揭贷款由被告承担。

周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以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由立案,但本案讼争房产位于福州市仓山区304单元、20附属间,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分得的房产份额之相应价款26万元,本案应属不动产权利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span="">

2017年3月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周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某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原告起诉事实及理由涉及双方不动产,但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分得的房产份额之相应价款26万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周宁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spa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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