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遇到双方当事人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有不少,对于卖方中途不履行房屋出卖的合同义务,买方是否可以既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呢?这需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该类纠纷细分后还存在很多的具体情节,不同的情节会影响买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
该类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做出了约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司法实践的分析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同的律师却有了不同的解答。继续履行,是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一条法律中规定的第一项违约责任。可见“继续履行”在立法者心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继续履行”对于维护交易稳定有多么的重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合同仍然有效且客观上可以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可能因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也可能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被解除,也可能因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被解除。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当事人不再发生约束力,也就是合同不再有效。不再有效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客观上可以履行,对于一般人员来讲,理解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客观上可以履行包含以下两个条件:1、履行标的没有灭失。具体到房产买卖,是指房子没有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毁而失去使用功能,也没有因交易而转让并登记给善意第三人。2、买方能够支付全部购房款。这个问题,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或短期融资能力的人不是问题,而对于指望按揭贷款,无法融资或无法承受融资风险的买方来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笔者师曾经有一个案件,法官已经明确表示可以支持继续履行,但要求买方承诺可以一次性付款,因买方不愿意承诺而未能继续履行。上述两个条件中,损毁很好理解,善意第三人这个概念,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理解起来可能会有难度。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涉案房产存在纠纷,按市场价支付了价款且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实际买得了该房产的人。因为这位新买主并无恶意,且按市场价付了款、过了户,如果法院支持原买方继续履行的要求,必然要撤销新签的买卖合同,不仅程序繁琐,对新买方也不公平。因此,法律设立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不允许撤销新的买卖合同。新的合同不能撤销,旧的合同当然履行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