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管辖,通俗讲就是在哪个法院打官司。在自己当地的法院打官司,相对于外地法院而言,在方方面面都会更加熟悉、更加便利,同时又能节省很多不必要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往往是首争权利之一。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却往往被人忽略,甚至认为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一定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立案吗?
一、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正是对这两个法律条文不够熟悉,便想当然地认为和房子有关的就是不动产,就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管辖跟着房子走”。
但是,这条法律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涉及两个问题时才属于不动产纠纷:
1.物权方面的诉求:不动产确认、分割或相邻关系;
2.合同方面的诉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
那么,何为政策性房屋?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1条规定,“政策性房屋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因此,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
1.如果诉讼只涉及合同方面诸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求,则适用一般管辖,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2.如果诉求部分涉及到了物权方面的确权、分割等问题,则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
3.例外情形:离婚诉讼、继承诉讼中如遇到分割不动产的诉求,仍然按照离婚诉讼、继承纠纷诉讼中关于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来确定。
二、遇到集中管辖情形之时
集中管辖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三、四条,其规定:将特定的案件集中交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通常都交由具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来受理、审理该案件。
【相关案例】
1.杨××与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粤0303民初31870号】
2.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粤03民辖终3x号】
3.广州××有限公司、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辖终1x号】
高龙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