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祥律师
高龙祥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8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15602439888

服务地区:广东

咨询我
07:00-22:00

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律师协助解除购房合同退回房款

发布者:高龙祥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8日 2957人看过 举报

2022-01-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2019年,李某在广东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后面因银行政策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购房无法继续履行,但是房产公司不愿意终止合同并退款,李某找到高律师帮忙,委托高律师之后,成功解除合同,并追回了1449319元的首付款及部分损失。

以下是仲裁的部分内容

一、仲裁求与答辩

请人仲裁称:案外xx系申请人之女。2019年,被申请人为吸引申请人其开发的xx"处商品房,售楼处工作员对申请人xx宣传其销售政策并承诺:被申请人有做过“农行接力贷”,xx可与申请人联名办理“农行接力贷"购房屋,如无法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可以解除商品房合同并退。申请人xx根据被申请人的销售政策与自身的需求,决定釆用“农行接力贷"的方式购位于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2019xxxx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x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认购书》签署后,申请人xx积极履行义务,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准备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农行接力贷)所需要的材料。

但是,2019xxxx日,被申请人工作员突然告知申请人李某甲:农行的“接力贷"政策在昨天取消办理,开发商正在向农行沟通为申请人增加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名额,时又诱导申请人变更贷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行。

2019xx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第3条商品房基本情况,实测建筑面积共xx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摊共有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总价289319元;第8.3条贷方式付买受人应当于2019xxxx日前支付首期房价149319元,余款140000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行申支付,双方未约定余款的付时间。

合同签署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全部购房1493192019xxxx日支付129319元,2019xxxx日支付定金20000元)及其他有关的费用(商品房卖法律服务律师费100元、办理抵押贷法律服务律师费用600元、其他律师800元,抵押贷款合同代办公证费700元、委托书代办公证费700元、其他代办公证费700元),并向被申请人提供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所需要的全部真实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进度,被申请人答复称:中信银行,因贷数额少拒绝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农业银行,“接力"政策已经取消,被申请人仍在沟通增加一个“农行接力贷"名额,有新消息再回复申请人。至此,2019xxxx日,申请人提出解除商品房合同,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解除合同。但事后,申请人通过新浪网的一则新闻得知“目前农行的接力贷业务在今明两天仍可以办理,后天119日)将正式下架"(新浪网,2019110720:07腾讯新闻),即:被申请人当时答复申请人的并非事实,2019118日完全可以与农行签订“农行接力贷”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申请人当日怠于及时办理,以至于在“农行接力贷"政策取消之前未成功与农业银行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本案中,从申请人支付购房定金之日起至“农行接力贷”政策取消之日前,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提醒或催促的通知;农行接力贷"政策取消前的最后一日,被申请人怠于及时办理,致使错过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时间;时,被申请人又诱导申请人变更贷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行,最终中信银行因贷额度过低而拒绝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被申请人处工作陈某(陈经理)、刘某易某在互相之间的聊天记录中也曾经多次自认“不是客户原因,而是银行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业务",尽管被申请人明知非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却依然以各种拖延的借口、理由拒绝解除合同、退还购房

被申请人系房地产行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行内,应当对各银行的贷业务政策能够清晰的预见与知晓,应当清楚了解和掌握按揭贷业务的最新政策,清楚了解各贷机构商品房按揭贷额度;申请人完全是基于对被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信任才签订《认购书》,进而签订《商品房合同》,但被申请人怠于及时办理“农行接力贷”以至错过最后订立的时间,最终使得各家银行均无法按照被申请人的承诺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申请人应对先前销售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商品房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方式付、因当事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被申请人无法兑现先前承诺,怠于及时办理“农行接力贷”,致使按揭贷不能,房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应依法返还全部购房149319元及利息7510.80元(暂计至202098日),赔偿申请人为购房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为维护申请人法权益,特依法申仲裁,恳依法裁如所

请人的仲裁求:(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全部购房149319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占用首付期间的利息7510.80元(利息以首付149319元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xxxx日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退还全部购房之日止);(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商品房卖法律服务律师费100元、办理抵押贷法律服务律师费用600元、其他律师费用800元,共计15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抵押贷款合同代办公证费700元、委托书代办公证费700元、其他代办公证费700元,共计21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维修基金827元;(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双倍定金差额20000元;(八)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请人当庭变更第七项仲裁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辩:被申请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不意申请人其他仲裁求。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未能成功办理按揭,系其自身与按揭银行之间的问题,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购房时应当根据自身购房能力选择房支付方式。如选择按揭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按揭代办机构,且应当自行向按揭机构跟进了解贷审批及发放情况;申请人按揭的事项仅为意向,最终是否获得贷审批,是由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评定后决定,与被申请人无涉。

首先,根据《商品房合同》的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在买受人选择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时,买受人可选择由出卖推荐按揭机构,亦可自行选择按揭机构。本案中,被请人仅在申请人询问的情况下提出建议,而非指定贷机构。

其次,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申请人应当自行向机构跟进了解贷审批及发放情况,若被申请人未转述或代为转述内容与贷机构的通知、陈述、文件内容不符的,以贷机构实际最终公布为准。据此可知,被申请人并无通知申请人进度及相关信息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未获得按揭通过,均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申请人无涉,且在未获得按揭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义务。

第二,被申请人并无违约行为。申请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获得按揭审批通过,在被申请人催告要求其付的情况下,逾期支付,系涉案购房合同解除的原因。2020xxx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律师函,告知其涉案合同即日起解除,且申请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协助办理相关撒销手续。

《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申请人未能获得贷机构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剩,逾期超过10日仍未付清的,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须按总房价15%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且其应在被申请人发岀通知之日起10日内协助被申请人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手续。201911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催告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剰,但申请人始终拒绝支付,其逾期付行为已达到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20202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律师函,告知其涉案合同即日起解除,且申请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协助办理相关撤销手续。被申请人已履行涉案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涉案合同双方当事均是平等的交易主体,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房为重大事项,其根据自身情况选定按揭银行,而按揭银行的贷福利政策的变化,属于商业风险,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办理贷所存在的不确定性。

首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中普通的商品房开发商,在交易中并没有明显优势地位,卖双方均是平等的交易主体。其次,本案双方的涉案房屋交易过程均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原则。再者,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房为重大事项,按揭银行福利政策的变化,根据交易习惯而言,属于商业风险。申请人应当自行跟进了解按揭办理情况,亦理应知悉办理贷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未能成功办理贷时,申请人仍需承担支付购房的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其自身情况选择了按揭机构,应当自行向按揭机构跟进了解贷审批及发放情况,且应预知办理按揭的不确定性和商业风险。申请人逾期支付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达到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被申请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申请人提出的其仲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仲裁庭依法审理,驳回申请人的其仲裁求。

二、举证与质证

()请人围绕其主张提供并经被申请人质证的证据有:

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

(二)被申请人围绕其主张提供并经申请人质证的证据有:证据1:......证据2:......证据3:......

三、事实认定

......

四、仲裁庭意见

......

五、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xxxx日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合同编号:xx2021xxxx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149319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维修基金827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10000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求不予支持;

六)本案仲裁费13618元,由申请人承担6809元,被申请人承担6809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交,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将其承担部迳付申请人)。

以上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高龙祥律师,15602439888,恒都(深圳)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风控委副主任,兼任刑民交叉法律研究中心、物业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1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