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佳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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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公司未提起诉讼的,股东如何维权?

作者:王雨佳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2次举报
2021-08-15

【律师观点】

1、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起诉讼,被拒绝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2、公司的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或不设董事会的董事)提起诉讼,被拒绝或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不需要经过书面请求程序,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雨佳律师,中共党员,三级律师,婚姻情感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初级技术经纪人,东南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擅长合同法、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知识产权
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1320120********15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