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四、科学发现。
五、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六、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七、动物和植物品种。(注意: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八、用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