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接受记者专访的回答,对此事件进行简单评议。
一、“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是否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进行注册?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因此,虽然“潼关肉夹馍”系地理标志,但由于肉夹馍来自源于潼关,且经过时间的积淀具有了较强的信誉及地方属性,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二、老潼关小吃协会是否具有申请“潼关肉夹馍”商标的主体资格?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老潼关小吃协会(现改名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注册地址在“潼关县城关镇和平路十三花肉夹馍店”,符合前述规定,当然具备申请“潼关肉夹馍”商标的主体资格。
三、老潼关小吃协会根据“潼关肉夹馍”商标收取“会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也就是说,老潼关小吃协会即使作为“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的权利人,也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其次,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已经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而言,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者所谓的“会费”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何谓“正当使用”?
首先,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其次,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六、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潼关肉夹馍”这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自身具有其特殊性,但其仍具有商标属性。任何第三人实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仍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无其他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潼关肉夹馍”事件的持续发酵,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视,但也出现了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潼关肉夹馍”事件的一些被告以恶意诉讼为由对老潼关小吃协会进行了反诉,结果如何请大家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