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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民法典解读:从民法典看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合融律所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4次举报

近十余年,离婚率逐年飙升,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我国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37.4万对,增长了3.4倍。“离婚率”亦由1.96‰增长到3.2‰。结合民政部在2019年3月公布的2018年离婚大数据,结婚人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的同时,离婚率却不减反增,这也是离婚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直占比较大的原因。据悉,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已办结121799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中离婚纠纷占比75.53%。


离婚纠纷中,除孩子抚养权问题外,财产问题也是婚姻双方关注的焦点。而说到财产问题,就涉及到现有财产的分配以及债务的承担。近些年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通过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尽可能骗取多分财产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债务问题在离婚纠纷中也是至关重要的。民法典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虽部分借鉴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但其本身也有重大原则性变更,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现就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来再次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区别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前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能看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是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的。例外情形有二:一是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双方本就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的。


前述条文虽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了规定和划分,但在办案中,操作难度较大,如要证明有口头约定系个人债务,亦或是要证实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各方的约定等。而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就很好的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使规定清晰化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该条文,只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共同签名;2、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另一方追认的;3、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系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4、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反之则系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


因此,只要明确何为共同意思表示、何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何为用于共同生活、生产或经营,就能确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要点问题


1、何为共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司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意思表示”是指夫妻二人均有同意负债的行为,由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形成,也就是我们通常提及的“共签共债”,但不可仅从字面上狭义理解,除了共同签字的行为外,也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负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等。也就是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即使未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但另一方知晓、同意并认可的,那么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何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性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即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开支。


3、哪些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或经营

“用于共同生活”指夫妻共同消费而形成共同的财产支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指用于夫妻共同决定的生产经营事项,如举债用于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项目。在认定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购置物品或开支;是否用于共同投资或经营的事项或项目;是否用于单方从事的投资或经营项目,但另一方有享受收益等。

另,若所负债务由单方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债务产生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睦、分居、协商离婚等期间且债务人有稳定收入的,相关债务都极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及相关案例检索,我们不难发现法官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遵循两大原则:一是看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二是看夫妻双方是否均享受到举债带来的利益。若能确定这两大核心问题,则基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出现债务问题时的建议

首先,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前需进一步掌握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婚姻和家庭经济状况,要了解系个人举债还是夫妻共同举债。当然,对于债权人最有利的肯定是“共债共签”,以此可降低后期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其次,对于夫妻二人而言,在举债时应明确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并可分情况明确举债用途。为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收集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证据;对于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则应将相关债务告知另一方,以获得其追认。

生活中,夫妻双方均需留意各自的债务问题,对在己方不知情时产生的债务的追认需慎重,且需关注生活中大额资金的流入或支出,避免因金钱问题引发情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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