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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已5年,且借条上只有前夫名字,为何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合融律所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9次举报


近日,沈某坐上了被告席,起因是与前夫共同生活期间,前夫金某购买的油漆还有一笔货款未支付给宁某。最后,湖州市南浔区法院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判决沈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金某与沈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1998年12月喜结连理,2014年12月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拥有的厂房归金某所有。

离婚之前,二人一起做生产、销售办公家具的生意,多次向宁某购买油漆。长期生意往来,偶尔赊欠宁某的油漆款,谁知,前后累计欠付30余万元油漆款。

年复一年,每次宁某向金某讨要欠款,金某都称没钱,除了拿到金某签字的几张欠条,宁某未讨回分文。直至2019年春节前夕,当宁某再次向金某讨要欠款时,金某竟以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不在家住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宁某只能转而向沈某催讨,却被告知“她和金某早在五年前就离婚了,欠条上只签了金某一个人的名字,欠款与她无关”。听到这个消息,宁某无奈向南浔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还款。

夫妻共同债务,会不会因为协议离婚就免责呢?庭审中,原告宁某积极举证,不仅提供了沈某曾多次通过银行卡支付货款的交易记录,还对金某、沈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经营厂房的权属约定进行了举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案中,债权人宁某通过积极、充分的举证,能够证明金某所欠油漆货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形成的,故判决金某、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新的司法解释不是债权人追讨债务的阻碍,反而能提示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注重细节、留存证据和注意交易风险。对于部分需催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来说,像本案中的宁某一样,及时保留日常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中的证据材料以及在纠纷发生之后进行积极举证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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