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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偏袒出轨的女儿,上门女婿放火杀全家,如何评价本案?

作者:合融律所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9次举报


案例】 付某因家里兄弟多,家境不好,年过三十没能娶上媳妇,经人撮合,入赘临村周家,做起了上门女婿。周家只有一个女儿,家境殷实,于是付某就承担起延续周家烟火的重担。付某平时话不多,人老实本份,而周家女儿由于娇生惯养,在家气使颐指,付某只能忍气吞声。可是结婚五年多,一直不见媳妇的肚子有变化,岳父母对付某也时常翻白眼,付某在家并不受待见。就在这节骨眼有,周家女儿却和曾经的小学同学联系上了,两人隔三差五约会,甚至发生性关系,风言风语不时传入付某耳朵。2018年年底一天,付某独自喝闷酒,越想自已越窝囊,趁下半夜,全家人都熟睡之际,关死房门,把家里倒上柴油,放火欲同归于尽,可能柴油水份过多,只造成局部燃烧,致岳母被烧死,周家女儿面部烧伤,部分房屋烧毁(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入赘是封建传统,在过去农村多见,现在这种现象越来越少了,其实男孩女孩都一样,他们的后代一样流淌着世代相传的血脉,入赘就能延续烟火,只是一种形式和心理安慰而已。作为入赘的男人,可能心理上自始至终都会有种寄人篱下的感觉,如果自已不够优秀,往往会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时间久了极易做出出格的事,如本案,付某最终自已走上了不归路,令人愤慨和惋惜。以下笔者结合本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分析本案,敬请指正和讨论。


周家女儿的行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道德的行为


《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互为忠实义务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不为婚外性行为及可能影响婚姻其他关系,是夫妻之间忠实义和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周家女儿置婚姻法的要求于不顾,以自已的行动践行者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是导致这场家庭悲剧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于周家女儿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付某完全可以选择合法的途径依法维权,而却偏偏以极端的方式作出令世人不齿的行为,最终将自已送上了不归路。值得人们警醒和思考!


婚姻法明确要求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周家父母却看不起女婿,剥夺他在家庭中应有的地位,极大伤害了男性的尊严,也是这场合悲剧的重节环节。


面对以上情况,理智的人理智的做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已应有权利,不爱了就不要去伤害,人人都懂得的道理,选择离婚开始新生活是付某最好的选择,退一步海阔天空,而付某却没有这样做,最终伤害的是他人,断送的是自已的生命。


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付出以放火的方式实施杀人行为,既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的规定,也触犯了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处理原则为从一重处罚。


实践中,人们往往认为只以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应定放火罪,本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章中,理应比故意杀人罪重,因此,这样的案件往往定性为放火罪。


比较以上罗列的两个法条,明显可以看出,当行为实施放火或故意杀人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两者定哪个罪都一样,处罚均衡;但当造成严重后果时,如本案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时,故意杀人罪明显比放火罪处罚重,故意杀人罪条文中一上来就是死刑,而放火罪条文中则十年以有期徒刑,通过比较,我们得出结论:以放火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的,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定故意杀人罪,这也符合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综上,本案中,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本案中,付某的行为确实令人愤慨,其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但这场家庭的悲剧的始作俑者周家女儿,也有逃脱不掉的责任,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周家女儿面前一文不值。当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精神出轨等新鲜名词不断涌现,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是不是该立法将违反夫妻忠实义的婚外不法行为,上升到刑法角度,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笔者对付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其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对周家女儿的婚外不法行为表示不屑,对周家两位老人的行为感到不解。笔者谨以此文警醒那些已经、正在或将要出轨的婚内男女们,忠实履行家庭义务,莫让类似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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