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男)与王某(女)在网络上相识,后见面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不久两人便一起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由于二人未采取避孕措施,两年间王某曾多次怀孕,李某总以结婚条件不成熟为由劝王某打掉孩子,为此,王某做了三次人流。
后因两人经常争吵,李某在王某做完流产手术后提出了分手。王某以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两人协商无果。王某遂诉诸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流产手术的费用及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同居后流产造成身体损伤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李某和王某未婚同居,虽有违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对于非婚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男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
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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