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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

作者:合融律所时间:2019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0次举报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书》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本案诉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案例索引

《刘珊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支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申3379号】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刘珊珊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优先于交行友谊支行的权利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作为吕春雷与刘珊珊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本案诉争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刘珊珊与吕春雷在2013年9月6日协议离婚,医疗用品厂借款、吕春雷提供担保发生在2013年10月,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发生在2015年2月,但直至2017年8月17日,案涉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后,刘珊珊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吕春雷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双方协议离婚时,已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绝大部分巨额财产分割给刘珊珊,债务全部由吕春雷负担。刘珊珊在有条件起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多年内始终未主张办理,怠于行使因《离婚协议书》取得的请求权,致使案涉房屋因不符合登记要件不能认定为刘珊珊个人财产或刘珊珊取得处分权利。因此,在刘珊珊并未取得对抗执行的权利基础情况下,其关于排除本案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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