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滴滴顺风车事件看网约车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这两天滴滴又上了微博热搜话题榜,原因在于滴滴于2019.11.6宣布,下线435天的顺风车,将在11月下旬试运营。去年,滴滴顺风车发生了两起女性被司机性侵后杀害的惨案,随后滴滴顺风车下线整顿。在给出的新方案里,滴滴制定了女性专属保护计划,其中明确规定,女性晚上20点至次日5点的出行场景暂不开放,考虑到顺风车的运营时间是5:00-23:00,也就是说,比起男性,女性足足少了3个小时的打车时间。该方案一经公开,便引起巨大争议,滴滴遭到了来自各方网友的吐糟,于是第二天滴滴便对规则予以调整,对所有顺风车用户提供服务的时间均调整为5:00-20:00。
对于该事件,笔者作出以下几点探讨:
首先,以限制女性深夜打车权作为保障女性人身、财产安全的解决方案是不可行的。深夜打车并不是一个特别低频的需求,加班频繁的行业,如互联网、公关广告、金融、咨询等,很多人工作完就已经是十一二点甚至凌晨,其他时候,和朋友的聚会晚一点散场,叫个快车、顺风车也很正常。深夜能打到车,是城市功能健全、便利的表现,但这些针对女性的暴力案件,以及后续以保护之名对女性的限制,则让这种进步和便利大打折扣。若再有事件发生,“你谁让你大晚上出门”的声音只会越来越大,社会上谴责受害者的风气将持续加重。
其次,减少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需要政府完善监管、协同施压、加强执法,让像滴滴这样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压力下考虑如何把网约车产品做得更安全。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有义务做好事前的司机准入审查,事中客户遇险的应急措施以及事后的投诉机制,并且政府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管;
再次,需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中国女性安全出行报告》(2017)的数据显示:“存在责任方的事件共有74起,但责任方给予赔偿的事件仅有3起,责任方做出整改的仅有3起,责任方配合警方调查有11起。”法律界定的模糊、平台地位的模糊,导致了加害者违法成本低,受害者维权困难,亦在一定程度上给平台推脱责任提供了避风港。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导致了网约车平台究竟是扮演着承运人还是居间人的角色,在学术界及实务中仍有一定的争议。故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地位,使其在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后能够站出来履行责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意味着需要以牺牲用户的安全为代价,更不意味着法律的缺失是理所当然,企业责任感的缺失能理直气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