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讨债易犯的四大违法行为

发布者:徐子明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658人看过


案例一:侵占民宅型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钱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钱和找不到屈某为由,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工钱。虽然梁某言明其与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屈某是否欠刘某等的工钱自己并不知情,但刘某等根本不听梁某的解释,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厅内。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次与梁某一起劝刘某等离开,而刘某等人仍然不听劝告。2017年1月10日,梁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4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1年。

      案件评析:

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4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原因在于

一是4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梁某的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所谓隐私权,不仅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二是其4人实施了非法侵入梁某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或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属于犯罪形态中的行为犯。

  三是其4人明知自己的侵入行为和拒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梁某的意思,破坏了梁某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继续犯。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案例二:故意伤害型

案情回顾:

        河北三河市人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3年6月21日见面。当晚,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从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并对吴某进行追打。

  此时有路人经过,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邓某打电话报警,期间,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趁他们不注意挣脱逃跑。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向公安局报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获。

       法院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案件评析: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虽然事出有因,被害人于也过错,但原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被追责。

      法官提醒: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