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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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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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要得回来吗?

作者:程明鑫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7次举报

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但出借人并未参与赌博行为发生、进行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对借条约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此时,由于出借行为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于赌博行为的发生无明显责任,故对其请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这也是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返还本金的主要情形。

2.对于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人出借资金的,一般应认定为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行为,其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8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其行为本身即系不法行为,请求“返还借款”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与明知他人赌博而事前出借款项但对赌博并无参与性相比,现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的,一般可认定为对赌博行为的参与,该资金在出借人向赌博人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当予以收缴。即使按照合同无效对待,应当注意到,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在原《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对于实质上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从裁判的价值导向来看,对于类似本案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

3.对于虽在赌博现场向赌博行为人出借款项,但该出借行为属于被动、受胁迫,其对赌博行为亦无任何参与的,则不能认为属于积极自愿出借资金供他人赌博的情况,其所出借的款项仍应受民法保护。但是否系受胁迫被动出借,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4.

对于虽不在现场出借资金,但出借人具有明显促赌恶意,其出借行为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相当作用的,亦可认为其出借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对其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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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鑫律师,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至2019年:参与北京市某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调解经手案件一千件余,对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