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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必须得知道的真相

发布者:胡莉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536人看过

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经济补偿金呢?主要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相比《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都有较大变化,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对于减少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而发生的纠纷和风险,至关重要。本篇文章主要讲述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真相”。

【真相一】月平均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所说的是“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因此,从法律上理解,应该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前的工资额,即税前工资

【真相二】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计入月平均工资,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将住房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范围进行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也计入月平均工资。

【真相三】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真相四】2008年以后,高薪人群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薪人群在2008年以后工作年限的计付的经济补偿金受到了“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12年”的“双封顶”限制。因此,实际上在上述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不再存在征税的问题

【真相五】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关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但是,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与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上述规定?目前实务中国家税务总局的意思是,这种情况下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个税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该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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