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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禾观点20|喏,一不留神就被票据诈骗了

发布者:德禾翰通律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金融证券 |617人看过



中国的票据起源于唐宋时期的“飞钱”“交子”和“贴子”,但因中国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致使中国票据制度的出现和发展都比较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票据制度的完善,在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也给企业之间的经贸活动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票据时也会发生各种风险,甚至会出现票据诈骗。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的《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种类即指狭义的金融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 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

  • 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 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 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等。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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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一生产型企业A长期向一建筑型企业B供货,B总是拖欠货款,后B向A签发了一张只填写了金额为300万元的支票,其余地方留白,并告知A等B账户中有钱时再由A自行补全项目向银行承兑。因B长期没有支付货款也不通知A去承兑,A在无奈之下补全项目去银行承兑,却发现无法承兑,还面临空头支票和印鉴不符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A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或者依据《票据法》第18条要求返还票据利益。但对B而言,有可能涉及票据诈骗等风险。



所谓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194条规定,有如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根据涉案数额和情节,《刑法》第194条也规定了三档不同的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实践,违法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如下方式进行票据诈骗活动:

(1)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进行诈骗。由于目前银行的前台一般用肉眼分辨印鉴真伪,因此,利用伪造印鉴诈骗是犯罪分子的基本手段。犯罪分子通过翻拍支票上的印鉴,用手工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再借他人名义将银行开户单位的存款划出或提走;或者犯罪分子事先获得银行预留印鉴,用电子仿真技术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进行诈骗。
   

(2)变造、伪造、复制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诈骗。通过变造票据即通过涂改票据金额,将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再经过涂改密押或压数机数码,诈骗银行资金;或者是伪造、复制票据进行诈骗。

(3)内外勾结进行诈骗。许多诈骗案都是在内部员工的帮助下实施的,由于教育不够,监督不力,一些员工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导致案件发生。

(4)利用公示时间差进行诈骗。法院受理票据遗失时作出的公示催告,不可能将公示催告寄往全国所有银行营业机构,特别是转账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无法注明受理行或贴现行地点,犯罪分子一方面向当地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另一方面到外地银行解付或背书转让他人,利用时间差作案,给受理行或贴现行造成资金损失。  


企业在扩大业务量的同时,一定要常怀警惕之心,在资金往来中要小心票据诈骗。有些票据诈骗带有很大的迷惑性,如“调包”行骗。


行骗人先将事先准备好的真实票据交给对方到银行查询核实,待取得信任后,乘机用假票与真票进行调包;还有是伪造证件,通过伪造一系列身份证,公开在一些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等场合露面,与售货人签订购货合同,为行骗打下“信誉”基础,在以后的合作中实施诈骗。


从近年发生的票据诈骗案例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作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和银行,尤其是银行。为此,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加强对票据诈骗的防范:
  

(1)提高防伪技术。现在银行使用的汇票、支票防伪技术含量低,犯罪分子很容易伪造、变造和复制。要彻底改变用肉眼鉴别真伪的做法,可采用电子验票、支付密码、银企联网等现代化技术,识别票据真伪,逐步建立起适应银行票据操作的新的支付控制系统。
  

(2)改变传统的查询方式。传统的书面查询方式只能对票面要素内容进行查询,对仿真和克隆票难以鉴别;今后可采用电子书面查询方式辨别真伪,查询行通过电子联行查询系统发出书面查询书,并要求对方在作书面答复的同时传真原始票据,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在查询24小时内为客户办理手续,严防诈骗分子打“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尤其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必须做到印、押、证三分管,受理行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辨别票据真伪,确保票据来源真实,手续齐全才准许申请贴现。
  

(4)建立网络票据业务咨询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银行业务的广泛应用,数据信息传输安全快捷,银行间要联合建立票据业务咨询系统,并在网上设票据信息库。在完善的支付控制系统支持下,只要受理行在票据信息菜单中输入承兑行的行号、汇票号码、金额,就可以查阅汇票的详细资料,在此基础上受理行核对印鉴,可严防诈骗案件发生。
  

(5)建立金融诈骗案件刑侦机构。司法部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熟悉银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建立全国金融票据诈骗案件信息库,利用信息技术,扩大信息来源,加大侦破力度,提高破案率和质量,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

(6)做好保密工作,严防企业和银行商业秘密外泄。这也是防范票据诈骗的有效手段。

随着我国票据市场持续发展,规模迅速扩大,票据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市场透明度低、交易效率不高、基础设施发展滞后、部分金融机构内控薄弱等问题。强化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内控管理,提高票据业务的政策化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建设,完善票据中介行为,成为今后我国票据市场规范发展的重点内容。

德禾翰通经济犯罪刑事部


★核心律师:

  • 俞永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部主任

  • 朱娟娟律师

    原检察官,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部副主任


      经济犯罪刑事部团队成员律师多数具有公安、检察、法院工作背景,专攻于经济、职务类犯罪辩护,企业家、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并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阶段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成功办理“撤销案件”“不予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等案件数十起,团队成员律师提倡并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每一起受托案件的辩护质量,真正做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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