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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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安冉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88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XX县人,现住XX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4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XX县人,现住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安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X之女李X与王X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10月18日按民俗举行结婚典礼,后于2016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3月19日王X为了偿还婚前债务向李XX借款10万元。2019年8月13日李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X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王X应李X要求于2020年1月23日补写了借条一张,“今借到李XX现金10万元(100000),属个人债务”,但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及此款,王X至今未还为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李XX与王X的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李XX向王X提供了借款,王X应承担归还李XX借款本金的义务。李XX请求王X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王X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李XX借款10万元。

  二审审理中,王X提供收据一份,证明在2016年2月份时,王X与李X有钱,不需要借钱。李XX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真实性无法考证,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收据审查认为,该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XX与王X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李XX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王X签名的借条一份,王X上诉称签订该借条另有原因,但王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名的法律后果应当预见,李XX对王X陈述的其他事由不予认可,王X仅在一审审理中提供了其朋友孟X的证言,但该证言亦不能证明李XX与王X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对王X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王X上诉主张该10万元未实际交付,一审审理中,李X、吴X1均出庭作证证明该10万元交付的事实,李XX就借款已经交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综上,李XX就借款事实存在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而王X就其上诉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冉,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精湛。201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