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某地块。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 2014年,张某去世, 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二老在世时,小张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
本文来源“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