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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大庆中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消费者维权纠纷9起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医疗、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等多个消费门类,多起案件适用“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彰显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惩不诚信经营者的司法态度,有助于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促进相关行业合法、规范、诚信、有序发展。小编将陆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请您持续关注。
赵某与某医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2月7日,赵某在某医院出生。根据该院病历记载,赵某出生第四天被诊断为“生后24小时左右出现黄疸,渐加重,今日黄疸严重”,确诊为生理性黄疸。某医院2月12日8时通知赵某出院。2006年2月12日赵某在本市另一家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状,后又经外市医院诊断为新生儿ABO溶血病合并高胆红素轿症,核黄疸。赵某病情经鉴定为:1.某医院在对患儿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2.某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患儿赵某未能早期接受对症治疗,改善黄疸病情及发生核黄疸症状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某医院出生,依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某医院在对赵某的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且该医疗过失与赵某目前的病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某医院应负赔偿之责,对赵某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某医院赔偿赵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制定的很完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诊疗规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医疗过错或过失,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