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现如今,
车辆已经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路上的车辆渐渐多了起来,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但有些时候,
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简单,
这也就涉及到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赔偿,
那如果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相关赔偿应该怎么处理呢?
接下来带您走进一件真实案例,
来跟您细说一下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时候,
赔偿的相关问题。
事件双方:告姜某,女,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凯君,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官XX,男,1972年出生,被告XX公司。 原告姜某诉称: 上官XX驾驶车牌号为京G车辆在北京市大兴区芦求路西路口与我相撞,造成我受伤。事故发生以后,我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脑挫伤等。上官XX的侵权行为令我造成了财产损失,精神上带来了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官XX辩称:我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我不认可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XX联合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本次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该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我公司认可在超过交强险限额外承担50%的责任。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附带不计免赔。请法院依法裁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中, 上官XX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 谨慎驾驶义务且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 上官XX应对姜某产生的合理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上官XX驾驶机动车与姜换弟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经调查后,认定
1. 现有证据无法查证双方进入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状况,导致该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未认定事故责任;
2. 上官XX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且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
3. 而姜某在骑行通过十字路口时亦应注意周边来往车辆,确保安全通行;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原因力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上官XX对姜某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姜换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70279元;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姜换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21459.74元。